这一篇,主要白话一下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它的主要内容为法的框架、形式和效力层级,以及在建筑工程中的拓展。
先要说到的是一个老生都不想再谈的话题:为什么需要法?试想,你在楼底抽烟吐圈等对象的快乐间隙,来一壮汉,瞅你一眼:“瓜怂还抽中华!”一把叼走烟,正要走你对象下来了,壮汉又一瞅:“这妞长的怪得劲!”打草楼兔子,扛肩上也跑了。经历了这些,没有法律的武器,拿什么拯救你,弱小的身躯!
3分钟大话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那我制定法就可以了吧?不行!如果人人可立法,那你下楼的空,就可能衣衫褴褛了,连烟都没了,抽个锤子!所以,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规范所有公民,满足安居乐业长足发展条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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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体系,它一定有成熟的框架,在这框架的中心,是宪法,它明确了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当然,它也不是凭空来的,宪法相关法作为宪法的补充,明确了宪法制定组织即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立法制度、选举制度,还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怎么组织、民族区域怎么自治,是本构思严谨,架构清晰的专业读物,你值得拥有!
那么有宪法及相关法就够了么?还远远不够。壮汉撒丫子跑了,你划这么大个圈圈约束他,都够跑马几十年了,明月何时照你对象还啊?为此,最高权力机关又制定了各个类型的小圈圈,就是法律,来约束调整社会活动,有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刑法,确保没有违法后还能逃之夭夭之人。
这样明确了他的罪责,总该落网了吧?别忘了,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穷凶极恶,靠自觉都能当首富了好吧。于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了便于执行,根据宪法和法律,又制定了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结尾,保证法律执行到位,并设立各部门、招聘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抓捕那个铁憨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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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各地的风俗民情不尽相同,也需要各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一些适宜的调整,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运而生,风格统一为《**市**条例》。
而根据行业、部门职能不同,国务院直属的机构及较大人民政府可可以制定便于履职的法律文件即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以“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为结尾。
说了这么多,万一犯罪嫌疑人跑到国外沙滩美女了怎么办?放心,我们国家签署了很多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有各个方面的,既能保证吃货们能吃上波士顿龙虾,也能保证犯罪之人不会逍遥法外。
以上基本就是我国法的框架及所有形式,在了解的过程中,大家应该也基本猜到了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是核心,绝对的大哥大,法律次之,行政法规是二者的行政辅助,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则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和衍生,地方政府规章则是地方性法规的阐述。这样说应该都明白了吧,不明白就别要自行车了,也基本告别自行车了。
不过世事难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冲突也是有的,这时候要怎么判定呢?两者冲突,国务院可提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适用可决定适用,认为部门规章适用应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大家都是行政的,国务院就可裁定。其他冲突的话,谁家孩子谁抱走,法律冲突人大常委会裁决,法规冲突国务院裁决,同一机构新旧法规命令不一致适用新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古至今,房屋作为固定资产意义非同一般,关于建设的行政、商事民事、社会关系等成为各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本身的财产属性,也注定调整的是平等个体的财产关系,保障手段也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说到底,我要在深圳有两套房,还跟你啰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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