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学习笔记18-《二建市政》

学习笔记18-《二建市政》

作者: 迷路后迷上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9-06 16:19 被阅读0次

    时间:2020年9月5日

    课程:《二建法规》

    1.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2.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登记在先,时间在先】

    5.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三、留置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四、定金【注意:定金与订金不同,前者有处罚功能,后者可视为预付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学习笔记18-《二建市政》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rkxek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