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闻:沈阳一粥店摆放充气拱形门,拱形门上挂着“热烈庆祝美国疫情 祝小日本疫帆风顺长长久久”的横幅,有关部门于当天晚上即要求其撤下。粥店总部回应:分店长擅自挂涉疫情不当横幅,已被解雇。
同样是凤凰新闻报道:针对“沈阳一粥店挂横幅庆祝国外疫情”一事,3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证实,上述声明确由涉事公司发出,肇事者惠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前一后,报应来得挺快:先是遭总部解雇,后又被执法部门行政拘留。估计这店长的实木脑袋打死都不会相信,自己只不过把媒体的方向延伸了一下,居然也会丢掉工作,甚而被拘……
我不同意他的做法,昨天我也写过一篇跟风声讨的文章:https://www.jianshu.com/p/5ec6059ee53b。
但我同时也对他得到的处罚结果表示质疑,因为我们是法治社会,不管是公司内部的解雇行为还是执法部门的行政拘留,都必须依照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不能仅仅因为他违背了某个人或某些人意愿便能做出开除、拘留的处罚行为。
首先,公司文件说:“在未经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店门外悬挂涉疫情不当内容的条幅”。我不认同这种说法。
一个雇员给企业悬挂的宣传条幅,我不相信他会“不经公司同意”,难道该名涉事员工会自费的制作条幅吗?同时,如果是该员工权限范围内的行为,那也没必要强调“未经公司同意”。当然,公司一样要担责。而且,该公司的解雇行为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吗?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是否到位?不得而知……
“违规”制作固然不可,违规开除也断然不对!
其次,该粥店员工的这个做法不妥,这毫无疑问。当然,我们也没必要再重复进行批判了。但是个人感觉行拘还是有点矫枉过正了。可以批评训诫、可以勒令道歉……但行拘是依据的哪条法律法规呢?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完全找不不出相对应的法条。
也许是“万能”的什么都能装的的循信兹事大筐?但如果以这条为依据的话,看起来仅仅行拘的判罚却结果却又有些轻了。实在想不出“诅咒”这个行为怎么会得到如此严重的判罚……
有人说,这是“反人类罪”。这就太荒唐了,要依这条审判,把牢底坐穿都是轻的。
制作悬挂这条横幅的确是违反基本人性的。但是,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却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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