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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怀英谈熊孩子高楼扔酒瓶——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鞠怀英谈熊孩子高楼扔酒瓶——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作者: 鞠怀英 | 来源:发表于2018-02-10 20:08 被阅读3次

    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谈熊孩子高楼扔酒瓶

    ——在怀英书斋新媒体工作室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中国] 鞠怀英

    (2017年12月16日)

    在公元2017年12月15日,微博账号“幽默段子坊”发布了一条关于熊孩子的微博,内容如下:合肥中铁国际城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业主家的小孩将(放在)34层的啤酒瓶拖到28层,(并先后)从窗户扔下(去了)15个啤酒瓶,所幸并未造成小区人员伤亡。孩子家长在了解整件事情后,将孩子屁股打开花。在微博内容的最后还问了一句“你认为该打吗?”

    针对这个事件,我们的态度是不该打。

    这个问题的说理并不复杂,引入两个概念就足够完成。第一个概念是刑事责任能力。引入之后首先需要解决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能力的问题,如果从字面意义进行解释,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我们对于字面解释的态度是不应当仅从字面进行解释,也不应当随意否定字面解释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见于第17条至第19条,今天我们重点看第18条,内容如下: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四款中我们重点看第一款和第三款,我们来看一下,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意思就是如果一个精神疾病患者是在完全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时间段内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这个精神疾病患者就完全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种因为精神疾病或者年龄等其他因素导致完全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情况,在刑法学上认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家伙年龄在十六周岁到七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精神情况正常,那么这个家伙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再来看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解起来就是:如果一个精神病人是在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时间段内构成了犯罪,那么这个精神疾病患者就具有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种因为行为人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缺陷等原因只具有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刑法学里被称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现在看这两款里面都存在着两个能力的对应,那就是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一个家伙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一个家伙具有部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具有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一个家伙如果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这个家伙就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我们这里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理解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当然相对严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应当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在我们可以先把刑事责任能力简单理解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刚才我们对第十八条进行分析的时候已经得出了三个程度,也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形式责任能力,有的刑法学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也就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特别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这样: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相对有刑事责任的意思就是:那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家伙只有在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时候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就叫部分有刑事责任能力。

    现在总结起来刑事责任能力总共有四个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这几个程度体现在年龄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规定的内容看,在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大于和等于十六周岁的年龄阶段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大于和等于十四周岁,并且小于十六周岁的年龄阶段就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小于十四周岁的年龄阶段就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们之前强调了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完全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们现在看微博中的那个熊孩子一定不满十四周岁,完全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结果都没有明确的认识。在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具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不应当进行任何惩罚以及体罚型教育。

    另外,蒲松龄在《聊斋志异》的第一篇《考城隍》中也提到了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意思就是有的人故意去做好事,虽然那个家伙是做了好事,但也不应给赏;有的人在无意中做了坏事,即使那个家伙做了坏事,也应当进行处罚。

    所以我们的观点就很明确了,虽然那个小家伙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是那个小家伙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行为的属性应当被认定为无心为恶,另据“无心为恶,虽恶不罚”的观点,所以得出不应当进行任何惩罚以及体罚型教育的结论。

    另外需要强调,无心为恶,虽恶不罚很容易理解,但是我这里必须要强调有“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所谓的“有心为善,虽善不赏”并不是说:即便你做了好事,也不会有好结果。而是在强调你做好事一定会有好的收获。因为虽善不赏有一个大前提——善有善报。做好事的自然收获叫善报,额外收益才叫奖赏。意思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那叫报,忙农活的时候蹿出一只兔子在西瓜上撞死——种瓜白捡到一只肥兔子,这才叫赏。而且我甚至倾向于认为善有善报与虽善不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善有善报”,所以“虽善不赏”。

    相关链接:如果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那就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不管你是吃撑了还是睡懵了,即便您是喝疯了,也有高几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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