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开发商给我们只退了2万的购房诚意金,但4万的团购费却迟迟不见下文。
本周三开始,我们继续拨打政务电话反映。
首先拨通了当地区住建投诉电话,一个之前拨几十次都无人接通的电话,当天终于有人接听了。跟住建工作人员说完我们的诉求后,对方却表示:2万元是开放商账户收的,所以他们能要求开发商退还,但另4万元是由别的公司的账户接收的,他们管不了,他们只能去跟开发商协商,但退不退他们决定不了,然后让我们找综合执法局。
听完对方的说法,瞬间有想发火的冲动:明显是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用别的公司的账户接受的团购费,你们住建作为主管部门就不管了?那以后开发商不管什么费用都用另一个公司的账户接收,都不归你们管,那要你们部门还有什么用?更何况我们收据上明明写的就是给开发商的团购费,怎么就不给我们退?
看着对方一副不想搭理我们的样子,想来多说无益,我们决定还是拨12345,然后再问问综合执法局。
拨通12345后,我们再次反映开发商团购费没给退的问题,然后还补充道:我们也拨打了当地区住建,但那边说这个事情不归他们管。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复:你们的钱是在开发商出预售证之前收的,本身违反规定,是要归住建管的,你们的诉求我先记下来,我们这边先处理。
挂断后,我们继续拨打综合执法局电话,但综合执法局具体办事人员不在,接听人员让我们明天再过来打过来。
周四,拨了综合执法局的电话,对方了情况解后回复:这个事情还是要住建管的,我们局只有对企业的查处职能,具体让企业给你们退钱的事情,我们是管不了的。不过你们也可以先把收你们钱的资料拿过来,我们这看看怎么解决。
我们问现在只有收据与协议的照片是否可以,因为开发商把资料全收走了。
工作人员说:你们太大意了,之前你们应该只给他们复印件,原件你们自己留着的。不过照片打印你们也可以先拿过来吧。
听完,我们才突然意识到之前开发商坚持要把资料收走才答应给我们退钱的原因了,因为我们手里没有相关的资料,也不会对他们构成什么威胁。
而且让我们拍照的退款协议上无公司的任何的签章与标识。
果真开发商套路够深。
之前本要跟开发商签协议的时候,协议条款与跟我们说的内容不一样,开发商只说是给我们的纸上有写跟我们承诺的例外事项。
但协议是盖章的,白纸是没有盖章的,我们要求在白纸上盖章,开发商却不肯,说所有人都是这样,怎么可能只有我们是例外?
好在我们当时就拒签,然后让开发商退钱。
买房过程中,买家本来就是弱势地位,交什么钱、签什么资料买家都无权决定,即使规划跟之前描述的不一样,或者最后房子烂尾等,买家还要为此兜底。
如果这个过程中,如果权力机构不能处于公正地位维护弱者的权益,那弱者倒真是成了板上鱼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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