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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的定性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

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的定性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

作者: 88e5e66fc822 | 来源:发表于2022-09-30 15:14 被阅读0次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有涉及,司法实践处理过程中,很多提供银行卡并在他人转移赃款的过程中提供刷脸帮助的,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呢是根据2022年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也就是说仅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一般定帮信,既提供银行卡又配合他人转账刷脸的,可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这样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的案件结合查阅的相关判例及实务文章,分析如下:

    在今年的8月份,笔者接了一个帮信罪的案件,案件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当时检察院的定罪量刑为帮信罪,量刑建议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到了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案件定性存在问题,并建议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李某某为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并按照安排前往跑分团伙所在地,将自己的手机提供跑分团伙,跑分团伙在转账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刷脸四次左右,跑分流水90余万元,涉诈资金30余万元。后案件经退补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记得是刷过脸,但刷脸做什么他并不知情,他当时在看电视,对方将手机放在他面前几次,以为是手机锁屏开机。补侦后,最终案件并没有改变定性,还是按照帮信罪定罪处罚。

    笔者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与承办人多次沟通,承办人最后的解释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刷脸干什么不知道,刷脸走了多少资金不清楚。所以最终没有改变定性。我们认为法院的最终认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也是完全赞同的。其实,除了证据不足的理由外,还存在如下说法:

    一、笔者去年曾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过类似的视频,笔者认为,刷脸其实是提供银行卡密码的一种方式,银行卡、网银都是提供银行卡的一种方式,提供银行卡或网银的同时,需要提供支付密码、u盾或者指纹、刷脸等密码,所以,他人在操作过程中,行为人提供了刷脸或者指纹,都是提供银行卡或网银的密码,归根结底还是仅仅提供银行卡。当然,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自己操作刷脸转账等,可能要另当别论。这样的观点,笔者在实务处理中,与当地司法人员沟通,也基本赞同笔者的观点。

    二、结合笔者之前检索到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该判例中说理特别充分,是一篇难得的判例。该判例的理由大致总结如下: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主要体现的客观行为上,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赃款赃物。帮信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帮信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收取赃款,上游犯罪将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罪的行为并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使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转移”赃款,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具体到实务中,银行卡所有人向电信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及交易密码等后,电信诈骗分子使用该银行卡等进行电信诈骗,被害人受骗后将资金转入银行卡所有人的银行卡账户后,此时该资金并未被电信诈骗分子所实际控制,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尚未终了,犯罪目的尚未实现。银行卡账户内的这些资金,尚处于银行卡所有人名下,银行卡所有人有可能通过提现、挂失、验证码转账等方式据为己有。在此情况下,一部分电信诈骗分子担心银行卡所有人据为己有,而要求银行卡所有人在提供银行卡后,又通过刷脸、提供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将银行卡所有人账户内的钱款转账到电信诈骗分子本人或其信任的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名下。而银行卡所有人在提供银行卡后,又进一步提供验证码、刷脸,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其转账行为仍然处于电信诈骗分子的诈骗犯罪过程之中,属于帮助电信诈骗犯子完成诈骗资金的控制,进而实现犯罪既遂。在电信诈骗分子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或其信任的人账户,真正实现对犯罪所得的控制后,行为人再帮助其转移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罪。

    三、主观明知的问题,关于主观明知,二者认识也不尽相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二者的区分还是在明知的内容上,是否知道为犯罪所得。

    综上以上分析意见,笔者认为基本是四点区分:证据的问题;刷脸行为的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的认定;主观明知的认定。

    以上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的些许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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