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研读了不少诉讼案例,发现有些公司的股东负有连带责任,而有些却不负有这样的责任,后面搜集了一下资料,发现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的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今天就来聊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许其他类型的公司的股东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等我发现后再聊它们~)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360百科这样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2014年3月1日《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10万人民币的要求。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点就说明,当你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若此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则你是有权利要求此公司的法人一起来清偿债务的。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
根据股东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不同的种类,如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注: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种类判断可以运用在客户信用分值的评估上。
总结:1、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白了就是一人(或一法人)独资的公司。
2、当你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时,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3、公司类型可以作为一个维度,运用在评估该公司的信用分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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