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受到了刺激!!!!
由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不作为,宝妈一枚的我在生育津贴的领取上完全吃了大亏!最后才知道不只是我,是我们整个单位的女职工在这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还有违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生育津贴超出部分不用退还的条例,向本来就没有拿到合理津贴的部分员工要求返还钱款,简直是无奇不有。
为了避免更多美妈们遇到坑货单位,我以浙江省为例(其他省份基本大同小异),为大家梳理了一下关于生育保险基本要点的规章制度。
如果你是幸运的,那么你们的HR已经帮你们解读过了。
如果你也遇到坑货了,就把这篇文章甩给他!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谁需要交生育保险
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在这里我再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一下: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所以我们个人是不用交生育保险的,都是单位为主体负责交保险的哟。
3、生育保险的用途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生育保险交多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5、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而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这样的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最基本的生育津贴的公式是: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在这里我再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一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规定说明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且扩大到了用人单位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你是一位全职妈妈,你老公的单位交了生育保险的话,你的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千万不要忘记这点。
6、生育津贴什么时候可以领?
这里有两个文件在产假的时间限是有不一样的规定的,正常企业应该是会。选择从高就高原则,以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产假为基准,但是还是将两个内容都放在这里方便大家作为参考。
首先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里第十四条规定是这样的: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里是这样说的: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所以一般企业都选择了98+30这样的时间线。
7、生育津贴怎么申请?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好的企业一般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领取并通过财务手段进行发放
通过上面几点介绍,相信你已经很清楚的知道自己在这项保险上面享有哪些权益了吧。
已经依规享受到生育假期和生于津贴的你祝你以后事事都如此顺心
没有依规享受到的美妈,别犹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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