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同性“婚姻”,右手形式婚姻

作者: 飞常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6-08-05 13:54 被阅读188次

    樱,是我在一次培训授课中认识的学员,课程中间休息时,她找我咨询法律问题,我俩的交谈不到5分钟,但是我想这一生我都会记住她。

    樱,身材高挑,小脸大眼睛,是个十足的美女。她找我说话,说有个私人问题想咨询我。当天是一个200多人的会场,我俩在会场讲台的一侧说话,声音稍微放低,别人应该是听不到的。

    她说,自己是拉拉,有一个同性的伴侣,叫爱丽丝。两个人“结婚”了,当然,因为我们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结婚”是两个人对彼此的承诺。两人很不容易才走到一起,彼此珍爱。两人都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爱丽丝对两个人的关系考虑的很长远,她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樱为受益人,亲属关系写的是“表妹”。

    樱和爱丽丝彼此相爱,但是为了让父母、家人不因她俩的选择而承受世俗压力,樱和一个男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有形式上的婚姻,她和“丈夫”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关系。樱和爱丽丝还打算通过试管婴儿共同养育孩子。

    我当天的讲座主题以婚姻、传承为主线,樱在听了法律关于婚姻、继承的规定后产生很多担心,才急切的想找我咨询法律问题。

    经过短暂的交谈,我梳理出樱的担心主要有三个方面:

    1.爱丽丝购买的人寿保险,指定樱为受益人,是否合法?

    2.樱和“丈夫”办理结婚登记是各取所需,之后没有任何往来,自己的财产在这段形式婚姻中有没有风险?

    3.她和爱丽丝的财产以后想留给她们的孩子,应该怎么办?

    因为当天时间的关系,我只是简要的答复了她。回到北京后我仔细回想了樱的案例,觉得非常有代表性,我将她的三个担忧重新整理撰文就有了你现在正在看的这篇文章。


    1.爱丽丝购买的人寿保险,指定樱为受益人,是否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爱丽丝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人身风险投保,有权按照自己的心愿指定受益人。樱是爱丽丝的爱人,爱丽丝希望即使自己去世,也能给爱人留下保障,这充分体现了爱丽丝对樱深厚的爱恋和承担家庭责任的诺言。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禁止既自由”,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去做的事情,也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指定受益人做出约束,所以爱丽丝可以指定樱作为人寿保单的受益人。

    以后的日子里,爱丽丝去世,樱收集好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应提交的死亡证明、丧葬证明、销户证明等资料,就可以办理理赔,领取保险金。

    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我给了樱一个建议:由爱丽丝写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将人寿保险的安排和保单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处理明确安排好。这个安排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爱丽丝去世后,如果没有设立遗嘱,她的遗产将由她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现行法律,樱不是爱丽丝的合法配偶,没有继承权。

    关于人寿保险,爱丽丝去世后,她的家人倘若不同意樱领取爱丽丝的死亡保险金,必然会发生纠纷,此时往往需要到法院诉讼才能解决。诉讼维权,证据是关键。如果樱手中有爱丽丝的遗嘱就能证明两方的关系,也能证明爱丽丝处理财产的强烈心愿。证据越充分,维权越有利。

    (2)爱丽丝如果因为意外或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财产将由她的监护人负责管理。爱丽丝的监护人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爱丽丝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樱在法律上不是爱丽丝的配偶,樱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属于第(五)顺序。当其他亲人担任监护人,要修改保单的受益人或者将保单退保,都将直接影响爱丽丝心愿的实现。如果,爱丽丝在遗嘱中对这种情况作出安排,将避免更大的纠纷。

    备查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樱和“丈夫”办理结婚登记是各取所需,之后没有任何往来,自己的财产在这段形式婚姻中有没有风险?

    樱和“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樱认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在法律上两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时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夫妻之间也是彼此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为了更好的保护樱的财产,我建议她做两件事:

    (1)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建议樱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和债务均采用AA制的管理方式,财务各自独立,互不交叉。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网络上有很多免费的模板,建议不要生搬硬套。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没有模板能像万金油一样“包治百病”。夫妻财产协议对两个家庭的影响重大,专业的法律文件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来协助起草更加有保障。

    (2)设立遗嘱

    如果樱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时,这个所谓的“丈夫”是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她的遗产。樱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财产被这个所谓的“丈夫”分走,她最想照顾的人是爱丽丝。所以,樱需要设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爱丽丝的心愿表达清楚。为了让遗嘱的效力更强,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樱还可以将遗嘱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3.她和爱丽丝的财产以后想留给她们的孩子,应该怎么办?

    樱打算生育孩子,和爱丽丝一起养育。两个人都希望以后把自己的财产能留给孩子。

    樱作为孩子的母亲,传承的方法包括:

    (1)财产赠与孩子

    (2)财产通过遗嘱留给孩子

    (3)樱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4)樱作为投保人,以孩子为被保险人配置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等保险产品。

    (5)其他工具。樱的财产体量决定了她能使用的传承工具。如果樱在后续的日子里成为了高净值人士,那么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是可以关注的高端理财工具。

    爱丽丝和樱共同抚养孩子,但是爱丽丝和孩子之间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上述5个工具中,第(4)个方法她不能使用。投保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备可保利益,但是她和孩子之间不存在当前法律所认可的可保利益。


    樱和爱丽丝的“婚姻”不被我国当下的法律接受,但是她们对彼此的爱与男女两性的婚姻并没有任何区别,在经历过世俗舆论的严酷考验,经历过与父母代表的亲情的抗争之后,甚至比男女两性的婚姻要更牢固、更值得祝福。

    更重要的是,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另外,科技在飞速发展,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手机改变了我们的沟通方式,人工智能将深度变革我们的工作方式,未来的基因工程、生物科技、宇宙科学会改变我们的预期寿命、婚姻、生育也不是不可能啊。

    也许多少年之后,我们会像《平行的世界》中尼安特人那样,每个人都有一个男性伴侣、一个女性伴侣,那时我们的左手和右手就都有了归宿。

    祝福樱和爱丽丝。


    为了保护隐私,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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