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打击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对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并没有“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
第二,间接故意的案件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在此,行为人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是一致的,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传统理论认为,一项认识错误要么是对象错误,要么是打击错误。
其实,还有第三种类型也即间接故意,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乙在与丙握手,甲向乙开枪,知道有可能击中丙,但持放任态度,开枪后打偏,击中丙。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是一致的,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三,对打击错误的观点展示。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对于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或主流观点。目前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而非唯一定论。
(1)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中,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题干没有仔细交代,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还是过失心理。从题干描述的倾向意思和公布答案来看,命题人的意思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因此,甲对丙的死亡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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