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比较特殊,2019版教材共4页半,确通常考2单1多。我在梳理考点时,发现每句话都考过,大部分还不止一遍。鉴于此,本节不再列考点,而是把短短的4页半教材顺一遍更为合适。
1.理解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内涵
教材原文:
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工程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注:这段话的隐含之意:
①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的范围,只是工程建设本身原因导致的,这种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责任,也可能不是。无论是不是,都是施工单位维修。
但是,工程建设以外的原因,比如酒店交付后,保修期内一个客人把大门破坏了,施工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来维修。
②这个规定本身有bug,因为规定是保修期内,工程主体的保修期高达50年以上,能生存50年的施工企业少之又少。第49年发生问题,去哪儿找原施工企业?
但是,为了落实这个法律制度,衍生出扣留质保金的规定,从法理上讲,保修期没结束,就不能退质保金,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为了解决质保金退还的问题,又规定了质量缺陷期,质量缺陷期本质上是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bug。因此,质量缺陷期和保修期是完全不同的2个概念。
此外,教材又说:
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起始日是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注:这两个时间没有区别,说的是同一天,只是不同文件的不同说法而已。
2.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和内容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即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保书。
质保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注:之所以明确,是因为:
①因为不同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是不同的。如果都一样,就不需要明确。
②保修期限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约定只要大于或等于最低法定保修期限都是有效的。
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这是法定年限,法律总是规定下限,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高过法定,但不能低,低了就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考试经常出干扰项,比如某选项“防水工程约定8年”。不要一看教材没有8年的说法,就选错。教材的防水5年是最低保修年限,理论上只要约定大于等于5年都是对的。
法定最低年限:
①基础设施、房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注:这里不是50年,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防水相关,均5年。
③供热与供冷,2个采暖、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注:这里是给排水,不是防水。
4.建设工程超过设计文件合理使用年限怎么办?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报废、拆除。只要经过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重新界定使用期。并根据鉴定结果,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加固、维修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经鉴定、加固而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自负。
注:不是原勘察设计单位鉴定,也不是原施工单位加固。
5.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①规定缺陷责任期,就是为了解决质保金返还的问题。所以把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放在一起学习记忆。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原因无法如期验收的,以实际通过验收之日。发包人原因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期。
②关于质保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方被撤销的,质保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注:看清楚哪些是可以?哪些是应当?
③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按约定将保证金返还。
6.质保金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①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责令改正,处10到20万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考过10到20万罚款数额。
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不能有未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
注:考过1年这个期限。
麻烦顺手点个赞,谢谢!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