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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赡养人不尽义务,好心人帮助抚养后有权追讨费用

无因管理制度:赡养人不尽义务,好心人帮助抚养后有权追讨费用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05 21:36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制度是对互帮互助、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风尚。

    本案中,被告作为老人的配偶和女儿,不履行对不能自理老人的抚养、赡养义务,没有赡养义务的原告对老人尽了扶养义务,被告应偿还无因管理人支出的相应的必要费用。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死者帅某之兄,被告1系死者之妻子,被告2系死者之女儿。帅某于2016年7月8日死亡。2010年左右开始,帅某独自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87号,2012年帅某患脑梗塞左侧半身不遂,当时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帅某自2015年10月3日住院至死亡由护工王永平护理。原告主张其垫付了帅某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生活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帅某护理费三万六千五百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帅某医疗费五千二百六十八元六角五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帅新生支付帅某生活费三千二百八十九元;

    (四)驳回帅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李君华、帅炜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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