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缔约过失(法定之债):假恶瞒,不诚谈,泄密玩
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清偿。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择一为履行标的,选定后不得变更,除非对方同意,转为简单之债;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规定发生,如违约金和定金二选一主张的规定。
做题中涉及交付赔偿等均为给付义务,如果题目迥有情况变化如合同解除,给付有瑕疵致另一方受损则变化前的是原给付义务,变化后的是次给付义务;完全没变化是一个正常合同的给付主,就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未涉及给付,合同履行中告知照顾保护为附随义务
在合同成立前或订立中为前合同义务,交易后完成后合同终止后的保密通知协助为后合同义务。
不真正义务: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举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专属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可行使代位权。基本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继承等给付请求权、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救济金的请求权、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若能区别比例,则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规则。
清偿抵充,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其中法定顺序:先到期,担保最少,负担最重(欠债最多),到期时间先后,债务比例
抵销,不得附期限和条件
到达不等于看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即为送达。
到达不等于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要约在实际中主要看三项:标的,数量和当事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践成合同,交付生效。
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自甘冒险、自助行为、与有过错,受害人故意(碰瓷)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均属于过错责任,包括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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