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传统认识里,人是害怕疼痛的。
在传统认识里,如果一种感觉不使人感到痛苦、恐惧,那么这种感觉一定不是痛觉。
2.
但根据舒服程度理论,“感官疼痛”和“非记忆舒服程度下降”是“因果关系”。
“感官疼痛”很可能造成“非记忆舒服程度下降”,但“感官疼痛”不是“绝对会造成非记忆舒服程度下降”。
3.
对于个别人或个别动物来说,“疼痛”不会造成他(它)们的“非记忆舒服程度下降”,这些人或动物会被传统认识认为“没有痛觉”。
但实际上,如果触摸、捏压是能被“被诊断为没有痛觉的人”感知到的,而且“痛觉”的组构性质(定义)不是必需含括“舒服程度下降”。那么,这些人很可能不是“没有痛觉”,而是“疼痛”不会造成这些人的“非记忆舒服程度下降”。
从这个角度讲,这些人不怕疼痛,不等于这些人没有痛觉。这就类同于:有些人不喜欢吃甜食,不等于这些人感觉不到甜味。
4.
如果说痛觉的组构性质(定义)必需含括“舒服程度下降”。那么,被传统认识诊断为没有痛觉的人,说他们没有痛觉也是恰当的。或者说,他们的痛觉和大部分人的不一样,他们的痛觉不会使舒服程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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