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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精神

浅谈刑法的精神

作者: 喂草 | 来源:发表于2021-09-17 21:23 被阅读0次
    刑法学讲义

    毕业上班了,空余时间就多了起来。这几天看完了整本《刑法学讲义》,作为吃瓜群众感觉收益颇深,整理了一些印象比较深的观点,虽然用不上,但不妨了解。

    法律的约束力

    刑法是最为严苛的法律,其他法律或许可以涉及天文数字的资金出入,但刑法事关人命。

    人性或许并非本恶,但作为人总难免会有恶的念头。如果人是完全自由的,那人性中的恶也会不受约束,这会导致恶在人类社会的恶性循环。直觉上来说,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遏制人性中的恶——一个人要作恶,根据法律的规则,他就要为自己做的恶受到相对应的惩罚。

    然而另一方面,刑法的约束力更多是针对国家力量的约束。犯罪的处罚是个人与国家力量的对抗,如在当下是个人与法院的对抗,而在过去则是同官府、皇权的对抗。这种对抗是完全实力悬殊的对抗,所谓“君要臣死,臣非死不可”。比起不受约束的人性之恶,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在没有法治之前的皇权社会,刑罚的判断难以做到公正,而个人在刑罚面前完全没有抵抗的能力,只能听命于国家机器的摆布。而成文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小这种对抗中的实力悬殊,避免国家权利被滥用,也避免人们的权利被完全忽视。

    从这一角度来说,刑法即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正义也是有区间的,过犹不及。

    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当然,刑法对个人行为也是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犯罪的处罚,一方面是彰显人类最朴实的情感之一——正义感,另一方面也对未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刑法的解释

    刑法就像代码,代码编译完成就在那里执行,需要承担起确保服务和功能稳定这一目标;而刑法成文白纸黑字广昭天下,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伟大使命。

    但是码无完嘛,法无完法,代码和刑法的漏洞都是难以避免的。不过代码出了漏洞,大多是造成机器故障、经济损失,而少有人命危险;但刑法本身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出了漏洞的危害,肯定不是代码bug可以同日而语的。

    因此代码的执行可以交给机器去负责,而刑法的执行,则必须由人组成的法院体系去执行。

    客观的法律条文需要有人的主观意识去进行解释,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过时了。法律不可能对世间所有事物与行为进行规范,而如何通过有限的法律条文去涵盖世间所发生的各种千奇百怪的事情,则需要人的正义感、道德准则和变通能力去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解释的一种途径是根据范围的界定。如果法律规定偷窃自行车是有罪的,那么可以扩大解释得知偷窃电动自行车自然也是有罪的;又如果法律规定上大号不冲水不构成犯罪,那么在上小号不冲水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在世界各国,消极道德主义也即以道德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

    刑法最终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而这评判标准自然不能缺少人类的道德作为标杆。尤其是在判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时候,例如在抵抗强奸时将罪犯推下粪坑,又砸一砖头。推下粪坑自然是正当防卫,但是砖头的话就有异议了。这时候不妨自己设身处地去思考一下,这个砖头砸不砸。人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法律需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又比如说李刚的儿子撞死人案,判决的结果是肇事,而非杀人的死刑。因为根据刑法,可以对肇事作出惩罚,但是嚣张跋扈并不构成犯罪。刑法要满足人的基本道德,但也不能被道德的感性情感牵着走。

    不可物化的人

    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不允许嫖娼,而明明有的国家就可以。嫖娼行为分明就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种交易,有人愿意买,有人愿意卖,而且也不像毒品一样会带来伤害,而且确实有一些国家通过嫖娼的合法化增加了税收。我曾以为这是中华五千年璀璨文明的体现,是高尚的民族道德的自觉。除此之外,更有法律之中人不可物化的法律底线。

    换个更典型的案例,如果器官买卖是合法的,那么有钱人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向穷人购买器官,从金钱、劳动力的剥削,进一步上升到了对人体器官的剥削。

    在《人类简史》中,作者提到人类社会发展至今,阶级、贫富的差距带来了非常多的不公平,但还有一件事是公平的,就是死亡,毕竟人皆有一死,不论贫富贵贱。虽然目前来说器官移植尚且不能完全避免死亡,但总会在一定上动摇死亡的天平,这最后的公平也终将会被打破。从前的穷人只是穷,好歹还是一个自由的人,当器官买卖合法化,穷人就不过是富人眼中挂着价格标签的器官货架。公平再也没有底线。

    所以,人是不可以物化的,属于人肉身的一切都不可以被贴上价格的标签,不论是器官,还是同床。法律要作为这最后的公平的捍卫者。

    电车问题

    哲学上也有一系列类似的思考,就是电车问题。选择撞一个人还是五个人?选择撞一个教授还是五个乞丐?这些问题都是无解的,因为人不可物化,不可价值化,因而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

    数学老师讲过,无限大是不能做比的,两个无限大相加,并不大于一个无限大。

    人也是无价的,人的肉身和情感都是无价的,因此无论是养育之恩还是爱慕之情,也都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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