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认为"人无信不立"。一个良好的社会更是要坚持"契约精神"。但有时,违约反而是有理的。
有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判决的时间是在1939年。但案子发生的时间是在1929年,大萧条以前。原告把自己的土地租给了被告,条件是被告用完这块土地以后,在归还的时候得把这块土地给平整了。平整土地是这块土地租金的一部分。
这个合约是在1929年大萧条以前签订的,结果到了被告要归还这块土地,要履行承诺的时候,已经发生了大萧条。那个时候所有的土地都不值钱了,而平整这块土地得花很多钱。
当时的情况是,如果要雇人来平整这块土地得花6万美元,但一块平整了的土地,在市场上的价格只值1.2万美元,花6万美元平整出一块只值1.2万美元的土地,这不值得。
所以被告故意违约,他就是不干这事儿,因为真的具体履行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但原告坚持合同上写的要你平整土地,无论花多少钱你都要平整这块土地。
这时候,如果你是法官,你应该怎么办?
如果你逼着被告平整这块土地,那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如果你允许被告违约,这显然对原告不公平,因为他在合约里面要求的东西他没得到,这有违契约精神。
最后法官的判决是这样的,他判被告败诉,被告要赔偿原告,但是他并没有要求被告真的平整那块土地,相反他只是要被告给原告6万美元。
原告在判决以前,信誓旦旦地说一定要执行合同,但他拿到这6万美元以后,他真的花这6万美元去平整土地了吗?没有。他拿钱以后用到别的地方去了,没有真的平整土地,没有真的造成资源的损失。
所以,你看,这里不具体履行合同,反而是更有效的。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是这样的,被告有一大批的铁矿砂,要求原告帮他打包,被告就跟原告说,这笔可是个大生意,他要接这个单,得更新他们的设备,他们得买一套打包的设备。结果原告就真的听了被告的话,引进了一部新的设备,然后就开始给被告做铁矿砂打包的业务。
当这笔大生意进行到一半左右的时候,被告就跟原告说不好意思,现在市场的情况发生了改变,咱们没那么多的生意了,咱们不能做下去了,也就是说原告指望的那笔大生意落空了。
现在,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到底应不应该逼着被告完成他的承诺,把那桩大生意给做完?很显然,这桩生意已经不值得再做下去了,因为会出现亏损了,但合同上写的人家是指望要赚这笔钱的,你不能违背契约的精神。
最后,法官做了一个非常聪明的判决。他说原告指望要赚的钱应该让他赚,但是由于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生产不应该再进行下去了,所以被告不需要真的让原告去装什么铁矿砂了,他只要把原告所指望的那些还没赚到的利润补够就行了。
结果是原告得到了他指望的利润,但是生产用不着真的继续下去,可以避免的损失避免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的合约都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加上时间上社会环境变量之后。有时,不按原计划覆行合约反而是更合理,更有利于社会的需要的。
违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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