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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店主代购3年被判10年罚金550万,判的重吗?

网店店主代购3年被判10年罚金550万,判的重吗?

作者: 31349c7b9bf4 | 来源:发表于2018-11-14 18:27 被阅读1次

    关注这桩代购获刑案子,缘于博雅天下的采访。

    代购获刑已经不是新鲜事,此前轰动全国的“空姐代购案”中,离职空姐李某某因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09万余元,一审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当时因为舆论的关注,2013年5月,此案二审发回重审,同年12月17日,李晓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本案的当事人游某也是一名女性。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697号刑事判决书,这位现年42岁的珠海女性从2013年便开始经营网店及线下店,从香港采购服饰,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被二审终审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是因为游某一审、二审被认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300余万元,构成走私罪中“特别巨大”的标准。

    这个案子在此时引发关注,与即将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简称“电商法”)不无关系。电商法被称为“代购”、“微商”等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甚至被视为这两个行业的终结者。

    就本案以及电商法,梳理了一些媒体及公众关注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Q1:游某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是目前判刑比较重的一起“代购案”,这个量刑合理吗?

    A:未看到本案完整的卷宗,就判决书的证据材料方面,判决认定当事人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主要来自于当事人使用信用卡在香港店铺刷卡消费的记录,个人观点认为证据不足,存在瑕疵。通俗的举个例子,法院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其部分信用卡刷卡所购货物在香港已销售及部分自用,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张,而其实法院亦无证据证明这些货物逃税进入了大陆销售,从疑罪从无的原则看这部分金额应该剔除。同时,当事人作为海外代购,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10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Q2、2019年新颁布的电商法对代购一族有和影响?如何界定代购和走私?

    A:电商法明确了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等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面包括了传统的职业代购、微商等群体。电商法要求职业代购群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纳税。对于个别代购行为,虽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即便是自用也同样需要依法申报纳税。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并不必然构成走私罪。电商法实施后,偶尔帮朋友代购行为、以及合法登记注册进行代购商业经营者,只要正常缴纳关税,也是完全合法的。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Q3:电商平台在代购这种商业模式上存在什么责任?

    A:电商平台本身并不参与代购交易,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信息网络服务的平台。电商法出台后,电商平台在涉及代购商业模式中的责任更加明确,该法明确电商平台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代购等)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个人从事小额代购交易活动需办理税务登记。

    作者:王维维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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