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久前,在某些州中的检察官规定,在他们提出强奸指控之前,必须具备以下一条或多条情况:(a)强奸犯的暴力行为足够让受害者感到恐惧并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b)受害者对于袭击进行了反抗(c)至少一个目击证人证实了受害者受到了强奸。这些条件合理吗?如果存在的话,你认为以上条件在思维上出现了怎样的错误?请解释你的回答。
这个事例中的检察官犯下了过度简化的错误,其所规定的法律条款较为片面化,并没有完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比如a,若受害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对强奸犯的指控已无法避免对受害者身心上极大的伤害,实际上这种规定也就毫无意义。b,受害者与强奸犯之间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能够势均力敌,受害者总是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即便其对强奸犯进行了反抗,受到的伤害也许更大,因此这一条规定也不尽合理。c,这个条件则过于牵强, 强奸犯一般是有预谋的进行犯罪,因此他会选择人烟稀少的地点进行犯案,因此这条规定依旧值得商榷。这三条均犯下了过度简化的思维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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