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我国的财政管理机构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间事权及责任划分一般遵循受益原则、效率原则、区域原则和技术原则,来确定各级拥有哪些权限,负责哪些事务,承担什么责任。
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表现为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安排,收入结构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划分以地方政府为主。
设置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收支的不平衡问题,以及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
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0年-1994年,历经几个阶段: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包干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表现: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垂直的上一级财政流向下一级财政的资金流动,来实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或从同级的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资金流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提供能力的均等化。最早由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一般性财政转移和专项财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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