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党章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章程》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章程》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了支部成员的任期时间;
二是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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