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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规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1-30 18:58 被阅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本条规定,我国亲属分为三类:

    (1)配偶。男女结婚后互称配偶。配偶,亦即夫或妻,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特殊地位。应当注意,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不承认同性婚姻。

    (2)血亲。血亲是根据自然生殖,以出生的事实引起的存在遗传上的血缘关系的亲属。但法律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等。

    亲属法根据亲属血缘关系的直接与否,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着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手出和己身所从出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共同血缘,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生育关系的血亲,如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伯叔姑与侄之间、舅姨与甥之间。

    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与侄、甥之间为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姻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另一类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和婚姻被撤销是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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