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应当从事各种正当的职业,来谋求生活的所需,除了屠业(包括渔业及荤菜馆等)、盗业(包括赌业及走私等)、淫业(包括酒家、舞场、妓院等),其他的或农、或工、或经商、或公教,都是可以选择的。
有了收入,必须量入为出,在《善生经》中,佛为居士的收入,分作五份来处理:
一份为做功德(包括赡养父母慈善布施);
一份为饮食(家计的生活);
一份为田业(营业的资本);
一份为贮藏(家中的储蓄);
一份为给予耕作商人而生利息(放款的利润)。
以这样的经济计划,来计划家庭的经济,实在是最安全也是最科学的分配。
但是,经济的作用是在促成生活的幸福,是在达成道德的目的。所以,佛陀责斥收入超过支出的守财奴,把他们喻为饿死狗;更责斥支出超出收入的人,把他们喻为没有种子的优昙钵果。
先把家庭经济的基础巩固了以后,除了家庭正常生活的所需,如果仍有余力的话,就该用于家庭以外的福德──供养三宝及公益慈善等的事业中去了。
所以《杂阿含经》中也说,居士的财产,应该分作三种用途:
一是供养父母;
二是养育妻子儿女乃至周济亲属、朋友、仆从等;
三是供养沙门、婆罗门(三宝即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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