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或转让(许可)合同中,如果交易双方产生争议,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于“技术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通过专设一章予以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许可属于”技术合同“项下的特殊标的,如果交易双方产生争议并不是直接适用合同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该等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的有关规定。
适用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颁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十八章等。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范围及注意点
2.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转化合同。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个模式差异在于 是一方(研究开发人)单独研发,还是双方协作共同研发。如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2 区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意义,在于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是有一定的区别:
2.2.1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2.2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公司而言,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发明创造(包括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委托开发的成果归技术开发人,合作开发的归各方共有。
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含义,范围及注意点
3.1 技术转让合同 主要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类。其中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等。
3.2 许可使用有以下两种类型:
3.2.1 专有许可使用(独占许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就其拥有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授予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而权利人不得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上述权利。【许可你用,我不能用】
3.2.2 非专有许可使用(非独占许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就其拥有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授予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再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而权利人自己也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上述权利。【许可你用,我能用,也能许可第三人用】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都默认为非专有许可使用(非独占许可)。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公司而言,一般选择非独占许可,也是较为合理的。
四、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4.1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对象)属于尚未确定的技术成果,是对技术成果的研发过程。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对象)是已有的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签署目的就是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移转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
对于技术开发公司,如果合同标的已经是标准化,特定的研发产品,建议直接适用技术许可,更能保护IP权利和公司利益。
五、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几个需要注意的小Tips
5.1 合同法第329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5.2 合同法第338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开发风险责任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5.3 无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许可,都必须签署书面合同。
5.4 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如追究一方违约责任的,司法实践中按照”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法定赔偿额“三步骤依次认定。现阶段技术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而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度又很低,并不利于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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