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债权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意】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对于任何第三人均不发生效力,无论第三人对此约定是否情。
(3)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3. 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 50 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50 万元价款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 50万元价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经乙公司同意后,丙公司成为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甲公司已经退出合同关系。如果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其债权。
4. 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5.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6. 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 300 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按 3:7 的比例分担,但甲公司和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 300 万元,遭到拒绝。
甲公司和丙公司未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乙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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