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大多数夫妻在离婚时都希望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孩子最大的保护和补偿,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判给夫妻双方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孩子在10周岁以上的需要参考孩子的意见,对于在离婚时未争取到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我们可以看看下面李某是如何成功变更抚养权的。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双方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21日在平原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李某某归被告抚养。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经常在外地跑,没有时间关心女儿生活和学习,对女儿成长不利。为了女儿的学习,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原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据一、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于2015年8月21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李某某归被告李某2抚养。证据二、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李某某现年满16周岁。证据三、李某某亲笔所写意愿书一份,证明婚生女李某某愿意跟原告李某1生活,将抚养权改为母亲所有。以上证据均证明,女儿李某某愿意跟随原告李某1生活。
【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李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原告与被告之女李某某已年满16周岁,并有其书面意见表示自己抚养权改至母亲即原告李某1,和母亲一起生活。并在庭审时,原告表示放弃对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李某某的抚养权自然变更到了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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