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请几天假,单位一般不会故意刁难。但个别劳动者可能有一段时间就是不想上班,通过伪造医院材料请病假,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单位发现,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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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2日,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0年6月12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程某于2012年3月怀孕,并在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间休了病假。2012年10月12日,商贸公司以程某存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就诊记录为由与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程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商贸公司支付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258元。
商贸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法院。商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某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门诊就诊记录复印件及其休假申请表,主张该组证据系程某向公司提交的请假材料,但经公司核实,诊断证明书和门诊就诊记录为伪造的。其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离职证明、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病休证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公司主张程某存在伪造病历请假的行为,其公司解除与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司无须向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经法院调查核实,程某提交的门诊就诊记录并非程某所述的医院医生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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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程某存在提交虚假门诊就诊记录请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无须向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者并非真正生病或怀孕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约束。
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女职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造假欺骗单位,如果真有需要,一定要走正规的请假手续,以免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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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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