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 年3月10 日, 袁世凯上台后, 由于来不及制定新的刑法典, 便下令将清末制定的 《钦定大清刑律》稍作修正后颁布施行, 称为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它并未改变《钦定大清刑律》的结构内容, 只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
(1) 取消了原来附在 《钦定大清刑律》之后的 《暂行章程》5条;
(2) 删除或改正了一些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和用语, 主要是删掉 "侵犯皇室罪" 一章和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将 "帝国" 改为中华民国", "臣民" 改为 "人民"等。
同年9月 12日,为了解决新刑律施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北洋政府颁行了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两年以后,为了镇压人民及适应袁世凯复辟帝制的需要, 又于1914 年颁布施行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卑幼伤害尊亲属,无夫妇女通奸等违背纲常礼教行为加重刑罚, 并恢复了一些被取消的刑法适用原则.
这是近代刑事立法的一次倒退。
此后, 北洋政府以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基础, 先后制定过两次 "刑法修正案", 但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袁世凯当政时期, 为了迎合其复辟帝制的需要, 于 1915 年完成了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
它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 ,“私盐罪" ,"亲属加重" 等三章及 "奸通无夫之妇" 罪等内容。
其中,"侵犯大总统罪", 实际是 《钦定大清刑律》中 "侵犯皇室罪" 的翻版, 所不同者只是对某些字词稍加调整而已 。
这是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又一次倒退。
段祺瑞执政期间,为了扭转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恶劣影响, 于 1919 年拟定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 。
其主要特点是调整了第一次 "刑法修正案" 中强化军阀专制和传统礼教的内容,更多地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原则和条文。
它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典的蓝本, 在中国近代刑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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