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正值春季征兵期间,许多对前途迷茫的青春期孩子在父母的或是建议,或是逼迫中选择参军。
很多人还没明白军人这两个字的含义,就草率的选择了参军。我国对适龄青年的参军从来是来者不拒。国防经费也是每年都在递增,军人的待遇也在逐渐提高。
很多家长抱着的想法就是:“孩子中专毕业了也没事做,又爱打游戏(或者有一些其他坏习惯),不如就送去当兵,让部队管教管教,两年回来还有一笔钱可以拿,简直是一举多得”,很多家长是自己疏于管教,就让送去让部队管教这种思想让孩子去当兵,这样的青少年根本不明白军人的意义是什么,导致很多人去到部队之后再选择退出,个人履历上被打上了“逃兵”的称号,有人还不以为然,殊不知这将是一生的污点。
在非战争时期,部队也不是囚牢。对于不想继续服役的人,军队也无权限制你的自由。然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逃避这个职责,应到受到相应的处罚。
《兵役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简而言之,成为失信人员,禁止升学复学两年,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永不录用。
而战争时期,拒服兵役可理解为拒绝国家战争期间的动员,可参照《国防动员法》: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并未提及具体处罚,只是说强制其履行。
何为强制性履行呢。战争时期,预备役人员会自动给你贴上按现役军人的规定处罚。即参照《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至四百四十七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所谓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遭受突然袭击。
简而言之,战时逃兵,会按照刑法处置且属于加重情节。
最后,奉劝家长或即将成为家长的朋友。送青少年去当兵,当建立在青少年愿意且了解军人职责的前提下进行。
否则,一时逃兵,一生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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