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阳光有点毒辣,照在身上很火辣辣的,人们在这种天气里懒洋洋的,都不想走出空调房,大家见面都互相埋怨几句该死的温度,然后相视而无奈一笑。
黄爷爷81岁了,是个独居老人,今天中午出去买菜回家途中,看到A、B公司前面的绿化带有一个袋子,有五种颜色,在阳光下闪闪发光,五彩缤纷,深得老人的喜爱,忍不住跨过栏杆想去捡回家。“哎哟”,老人不知咋啦,趴倒在了草地上。
“中暑了?”、“摔倒了?”、“老人旧病复发了?”
老人在草地上坐了约半个小时,行人来来去去,都会好奇地望向黄爷爷,投以询问的目光,“老人家,你怎么了?”
但是黄爷爷视而不见,约莫过了半小时,黄爷爷自行躺倒了,头枕绿地,面向蓝天,目光定定地望着日头,温和、沉静,经过几十年岁月沉淀的眼睛似乎看透了红尘的虚浮。
对于这个奇怪的老头,旁边4S店的工作人员观察了一段时间,纳闷不已,于是上前查看,发现老人卧倒在一个坑的旁边,而且老人家不说话的,也看不出什么究竟,就纳闷的摇摇头离开了。
黄爷爷可不管这些,对着火辣辣的日头,拿起一把蒲扇扇了扇,似乎是感觉不惬意,又摇了摇树枝,一副返老还童的模样。
就这样,将近6小时,有人发现这怪老头不动了,上去探视,发现老人在春天阳光明媚的绿草丛里,呼出了他的这个世界的最后一丝气息,已经驾鹤西归。
大家奇怪了,这老头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是被草丛中的一个坑绊倒的,而这个草地属于A、B公司管理的,所以要和他们协商赔偿。
有人说,C公司是A公司的总公司,应当要和A一起负连带责任。
于是,黄爷爷的家属找到A、B、C这三家公司协商赔偿。
A、B、C不同意了,辩称,案发时绿化带已被征收并由D公司管理和使用,D公司在草地上挖坑,但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但是D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草坑所在的项目业主并非自己,对草坑的形成没有过错,且D公司已经将承建的地块委托出去了,自己不是涉案区域管理使用单位,故D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得不欢而散。
但是黄爷爷家属心中不服,认为A、B、C、D狡辩,就是草丛中的那个20厘米的坑把老人害死的,一气之下把A、B、C、D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
一审法院认为:黄爷爷走进草丛被绊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能够预料的到结果的。
在草丛中扇扇子,折树枝,直接躺下睡觉,说明他很清醒,而且他不向别人求救,说明他没大事啊。
此外,案发时,那块草地已经被征收了,不属于A、B、C的,所以这件事和A、B、C没关系,这是不合格的被告,所以告错了对象。
至于D公司,从原告提交的录像光盘看,“无法确定老人摔倒与该坑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坑不深,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构成危险的。”由于黄爷爷的家属不能证明D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具有过错,所以,D公司对黄老先生的死亡是没有过错的,也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黄爷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然,黄爷爷家属还是不服气,就上诉了。
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呢?侵权行为有什么要素构成呢?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四个条件:
一是有加害行为,比如D公司的挖坑行为。
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比如黄爷爷在坑上摔倒死亡。
三是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比如D公司的挖坑行为和黄爷爷的死亡有关系,但是本案中,谁说得清楚到底有没有关系呢?也许是黄爷爷年纪大了,自然去世的,也许是旧病复发了,也许就是被坑绊倒死亡的。
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比如D公司故意挖坑害人或者挖坑时候考虑不全面,没有提示行人此处有危险,存在过失。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这些都要原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的,否则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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