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感觉到法律上的一个条件,真的是一个非常奇怪的存在,有法律了我们按照法律来办事就可以,为什么要经过调解这一个程序?当然对于双方,可能有调节的需求,不过,调解真的是一个不应当在法治理念下所存在的过程,他只是符合于我们中国的传统。
事情已经过去了接近一年,这种结果的判读,对于媒体的关注已经影响不是太大,对于社会的,关键影响也是微乎其微。怎么这么说呢?
首先我们现在大多数人都懂一点点的法律,打人犯法这件事是板上钉钉的,根本就不需要过多的进行讨论,我们不会因为他打的是老师,或者是20年前的事,就进行加大处罚,也不可能因为是20年前的事情引起了今天的一次殴打,就进行一些减轻性的处理。
所以说,判决结果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毕竟法律条文在那里,如果有所轻重的话,也是在法律条文之内的,所以说,它的教育作用以及媒体聚焦能力已经不是太强。
其实任何一件事情出现之后,我们中国人都喜欢迅速站成两队,这两队,说不出来谁对谁错,但是基本上都是一个针尖对麦芒的结果。
在这里面,老师不同意调解,电商,我觉得是一个正常的思维,没有必要有法律在听法律的,已接受调解或者自己主动要求调解,这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初对于这个事件的关注,也已经慢慢放下了一些,所以说,看到你提出的这个问题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现在才处理,已经漠然。好像鲁迅书中所说的,当时的国民的秉性。
是不是少了几分热情?是不是少了几分热血?你觉得自己也不应当这样。
其时,只不过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通的事情,被媒体有效的放大了而已。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