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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四第十条

规定四第十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24 06:18 被阅读0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与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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