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看了两起新律师办的案子,有些感触。
一起是本所的年轻律师经办的侵权纠纷:某单位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将原告打致骨折,原告将员工和公司一起起诉索赔。由于残疾赔偿金需要残疾等级确定后方能准确计算,律师便按未包含残疾赔偿金的金额起诉,然后申请司法鉴定,打算鉴定结果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我一时无语,明明知道已经骨折,为什么不先按九级伤残预估残疾赔偿金并注明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或者适当提高一点标的金额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需要重新送达、补交诉讼费、重新给对方举证期限,不但给法官、书记员、自己增加了工作量,还耽误了当事人取得赔偿的进程。
另一起是我担任仲裁员的案子。申请人是开发商,被申请人购买他们的门面办理了按揭贷款,根据协议开发商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后来买房人断供,开发商为其垫付了应还银行的贷款后,银行出具代偿证明并声明将抵押权转让给开发商。但是,开发商既没有与银行配合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在仲裁申请中提出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代理人连银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都不知道,回答说好象只办了预告登记,似乎完全不知预告登记是房屋销售中的程序,抵押登记才是按揭贷款中的程序。
有些弯路还是只有自己走过才能吸取教训,想一想我都忍住了,只是希望他们的当事人能在诉讼仲裁中取得个好结果,他们自己能在诉讼实践中慢慢学会全盘考虑案件,并且多积累一些法律以外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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