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三自愿向李四支付了利息(利息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5日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小玲律师说: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张三是依据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情况可能是双方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张三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变更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李四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变更,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张三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张三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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