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例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2、合同的作用
收入确认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收入,因为只有当与客户订立了合同,企业才能获得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力,同时也才会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的存在是收入确认的前提,不存在与客户合同的情况下,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仅是生产过程。
3、合同的属性(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合同需具备的要件包括: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做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第二,合同具有商业实质,是指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了便于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
第三,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企业“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思考题一】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栋建筑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6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了5%的保证金5万元,并就剩余95%的价款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
乙公司计划在该建筑物内开设一家餐馆,并计划以该餐馆产生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地区,餐饮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但乙公司缺乏餐饮行业的经营经验。
【解析】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该餐馆产生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虽然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但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还款的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认为该合同不满足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的条件。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
4、未满足标准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思考题二】某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2年的供水合同,合同约定:自来水公司自2×18年1月1日起每月向客户提供自来水,并在月末收取水费,合同签订日向客户一次收取管网入网费10万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预期能够取得2年的全部水费收入。
客户从2×18年7月起未支付供水,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不能立即停水,需要先履行催交程序。经催告后仍不缴费的,则可自首次欠费后的第5个月(12月末)起停止供水。
问题:自来水公司何时判断供水合同不成立?
【解析】
(1)对于每月供水收入:
2×18年7月份,客户停止缴费,但是企业经过评估认为仍很有可能取得对价,所以此时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仍应继续确认供水收入,但同时需要考虑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2×18年9月份,客户已持续2个月未缴费,企业经评估认为不是很可能收回对价,此时已不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再继续确认供水收入。
(2)对于一次性入网费收入:
2×18年9月份,合同已经不再满足成立的条件,企业收取的一次入网费(16个月未摊销)无需退还,但是企业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履约义务(持续到12月份),所以此时不应将入网费确认为收入,而应作为负债;
2×18年12月份,此时企业收取的一次入网费无需退还,并且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已经持续自来水到12月份),所以此时可将尚未摊销的入网费确认为收入。
5、对合同的持续评估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
【思考题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节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
一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二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
三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解析】
一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
二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
三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6、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思考题四】软件公司A与客户B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允许客户B使用其开发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三天后,软件公司A与客户B签订了另一份咨询服务协议,软件公司A将根据客户B的IT运行环境,对B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进行重大的修改或定制。客户B在定制服务完成之前不能使用该软件
【解析】对于软件公司A,由于这两个合同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与同一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整体看是一个定制软件,即仅有一项履约义务,因此,两个合同应合并
7、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思考题五】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 120 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 100 元。该批中的 60 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 30 件相同的产品,这 30 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 95 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本例中,由于新增的 30 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 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 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 120 件产品按每件产品 100 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 30 件产品按每件产品 95 元确认收入。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思考题六】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为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
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思考题七】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
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解析】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20×8年初)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 1200万元-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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