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天气晴
对不懂法的人来说,仲裁就是一个大坑,仲裁裁决下了才发觉苗头不对,又跑到法院去要求将仲裁裁决撤销,很多时候,律师真的要说一句:::臣妾做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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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打比方来说吧,法院和仲裁院就相当于是孩子他爸和孩子他干爸,本来孩子惹了事,你可以直接找孩子他爸(起诉),孩子他爸说的你不认可,你还可以找孩子的爷爷(上诉),可是现在你自己要找孩子他干爸来主持局面。孩子他爸就说了,我完全授权给::孩子干爸处理你们之间的实务问题::(事实部分),他认定什么就是什么,我是不会干涉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到,中院只有在很特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撤销仲裁院的裁决——《仲裁法》第58条:
- 没有仲裁协议(无管辖权)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裁)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违法)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隐瞒证据)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收受贿赂等)
-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
看清楚啦,普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连法律适用错没错都不审::,就是案件实体都不是法院伸手的范围,很多人跑到法院去递申请书,诉说自己是多么地冤屈,在仲裁的时候说了什么什么,递交了什么证据,可是仲裁院理都不理,跑来请法院“青天大老爷”做主,可是法院只能说:“你的遭遇我确实挺同情的,::可是我没权管啊::。”你自己要跑去仲裁院那个场子,打输了,不好意思,你已经没有来法院“打架”的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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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你去和别人签仲裁协议的呢?谁让你为了省几个律师费遇到问题不先咨询律师呢?有人和机构签的仲裁协议里,居然还有一条是不把律师费作为仲裁事项的。呵呵,你也签,那真的栽了——说句不恰当的话,法律不保护笨人,更不保护出事不知道第一时间找律师的人。
还有一种案件会涉及到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中仲裁前置,本来是只要不服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收到裁决书十五天内),但涉及到一裁终局的情况(比如小额工资赔偿),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撤销,要求就稍微特别一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法律错误)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无管辖权)
- 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违法)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工程裁决的证据的(隐瞒证据)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种案件中,多了一个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能——这是当仲裁院的法律确实适用错误的时候,当事人是有机会的。不过呢,笔者认真地找了很多这方面的判例,发现在仲裁书中最常出现的一句话依然是: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XXXXXX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裁判驳回XXXXX的申请。
所以,如果你不是有十足的把握说胜券在握,还是不要那么兴致冲冲地和人家签订仲裁协议哦,如果真的要签,也先请了律师,在律师的陪同下一起签,才能更好地保护到你的权益。否则,走错场子,拳王泰森也无法赢得比赛哦。
看到这么多判例都是一样的结果,居然每个案子都有律师在做,可见是律师在多么无奈的心态下所作的敷衍当事人的选择——帮他做做吧,不做他不甘心,做了结果下来他就安心了。可对我这种人来说,让我昧着我的逻辑和良知做事,我是很容易得工伤的呀。
珍爱律师,珍爱自己,敬仰法律,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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