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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有创造性的模板(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

实务|有创造性的模板(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10-20 20:42 被阅读0次

非原创|复习笔记

区别特征公开,作用不同,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①和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①公开了一种xxxx,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xx。

权利要求①与对比文件①的区别特征在于:xxxx。

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x。

对比文件②公开了xxxx,没有公xxxx,也没有公开xxxx,(其他话术:在结构,作用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②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①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一样①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且,权利要求①的技术方案通过xxxx,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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