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作中突然晕倒两天后离世因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她该不该被认定工伤?
事件起源于15年12月29日,程女士在深圳某工厂上班时间突然倒下,送往医院抢救失败,院方多次告知家属病人可以宣布死亡。但因家属极力要求医生继续抢救,最终程女士《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
让董先生及工厂没想到的是,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为此,董先生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今天,深圳市盐田法院判决,程女士的死亡时间以《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已经超过48小时,因而判决程女士的死亡不符合工伤,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 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这个观点想必大家都会认同。只要有一丝希望,谁会愿意放弃抢救?
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只是依法行事。但是从人情上来讲,这种裁决无疑是冰冷无情的。家属的难舍,坚持抢救,不到最后一刻不放弃,是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医生以及医疗水平上,都是希望病人能康复起来;而不是想着那“48小时之内”的工伤赔偿。毕竟生命是无价的,抢救成功则少了一个不幸的家庭。
此刻,当人情与法律相碰撞,老百姓绝大多数都是支持家属方的,认为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判决更应该倾向于家属方。这也是人之常情。人们天生有一种保护弱小的本性,当弱小方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会偏向于弱小的一方。
董先生一家原本也是幸幸福福的,家有一个男孩(6岁),二个女孩(10岁,14岁),但是却因为这位母亲的突然离世,三个幼小的孩子失去了妈妈,董先生也失去了妻子。一个家庭突然间就破碎了。作为一个旁观者,心中多多少少有点惋惜,有点同情。
因为法律的一板一眼,不近人情,让同情者感到无奈又无计可施,毕竟法律的权威性在那,人们虽然有言论自由,但是却不能改变法律的判决结果。只能寄希望于法律增改时,能稍微考虑下人情。当然,对于那些犯罪份子而言,就谈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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