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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作者: 赢在法庭 | 来源:发表于2021-03-21 12:16 被阅读0次

在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过程较为平和,通常缺乏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现场也不会留下暴力打斗、挣扎抗拒等痕迹,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作无罪辩解,案件很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如何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查要点、运用好间接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对于被告人拒不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只要间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也可认定有罪。“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据多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寮。同时,应当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刑事审判参考》125期公布的第1392号判例--朱纪国盗窃案,对类似案件应如何审查运用证据归纳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关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被告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1、审醒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发破案经过是指刑事案件的案发以及侦查机关寻找、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是证据本身,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要本,立足发破案经过构建证 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查人员从立案正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即发现证据、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等情况。客观、翔实的发破案经过材料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合理构建证据体系,进面确定案件事实。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真实,其意义尤为重要。
2、审查客观性证据指向是否明确、单一
物证、书证、视频监控等客观性证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相比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客观性证据能够更加客观、稳定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对于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自然要从口供转向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实践中,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性越明确、单一,越有利于定案。
3、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通常可以通过分析被告人辩解的内容是否合理、稳定,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和无罪辩解若有合理根据,能对现有证据提出反证,如有不在场或无作案时间的证据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会有很大的作用。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自相矛盾,或者与其他已查明的客观事实或证据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法官认定其作案的内心确信,甚至反向印证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
1、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问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直接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并不如直接证据涵盖的内容丰富、充分,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片段,具有零散性,因此,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应当遵循多向印证规则,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使证据相互印证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多向印证与单向印证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多向印证与单向印证的逻辑推演不同,单个间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的相互作用中,才有可能加以确定,即单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建立在对案件证据的整体判断上,若不建立证据之间的联结点,不仅不能保障单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更无法达到定罪的要求。
对比零口供案件,需要在审查单个间接证据具备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对不同证据所包含信息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将一间接证据连接起来,形成相互支撑,协调一致的证明体系,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相互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补充调查,查证清楚之后,才确定他们的证明力。只有对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确实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证明锁链后才可以定案。
2、合理运用事实推定排除合理怀疑虑,得出唯一肯定结论
在相关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所链条后,法官要以事实推定为媒介并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将在案间接让据串联起来回溯再现案件事实,得出唯一肯定的结论。在零口供且无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下,必然要求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但是事实推定是建立在盖然性的基础上,因此,这确保推理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准确性,推理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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