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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第三支柱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结束了吗?”

述评:“第三支柱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结束了吗?”

作者: 闫安 | 来源:发表于2022-07-04 08:35 被阅读0次

                                                                                                          20220704  闫安

    “试点还没结束……”。

    大名鼎鼎的郑秉文教授在昨日“民生保障与数字治理”学术研讨会暨《社会保障绿皮书(2022)》发布会上如是说。个人不认同老先生这个看法。但完全赞同他“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多数人的制度”,以及“权益资本”“精算中性”“多层次&三支柱”等睿智观点。

    论坛研讨会等,杰出师长、专家学者、政策监管等精心展示和分享发言,往往是在雄厚学术知识基础上,对热点和重大问题,最前沿和深入的思考,是参会者自我“内卷学习提升”最好方式。而疫情之下的网络会议,成本最低,开放性最好。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文件,归纳一下该文件试点要求,有四个特点。

    一是试点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定一年;

    二是试点地点,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

    三是试点机构与产品,为保险业的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产品,“试点结束后,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要求“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

    四是试点信息平台,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信平台)负责建立,试点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对接准备,由人社部、财政牵头,“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文件特别要求,“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

    ………,截止2020年4月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保险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2022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参加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由人社部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平台,个人自主选择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各地区、各部门同向发力,密切协同。”

    2022年6月,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3号)明确指出“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

    梳理一下,回过头看秉文昨日“民生保障与数字治理”发言中提到的“第三支柱试点还没有结束”的观点和看法,显然不能够成立。

    概因为上述“试点延续至今”的规模和人数都乏善可陈。而试点的“时间、地区、机构产品、信息平台”等都已经在2022年国办7号文件和人社部函63号文件中,进行“针对短板纠偏”,甚至实质上重新界定了“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制度定位、试点时间、范围地区、金融机构产品、统一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额度税优、完全积累等。

    秉文教授昨日发言题目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多数人的制度还是少数人的制度?——从新业态的角度”,结论明确,视野广阔。上升为社会保障和共同富裕。而不是“吃相难看”的行业利益或是少数人“富人俱乐部”,彰显学者良知。

    “精算中性”,也是他昨日最新用词,不同他之前常说的“精算平衡”。有很多意味。精算是个工具而已,“精算平衡”在现收现付基本养老保险,在表内资产负债平衡确定待遇型DB计划,在商业养老金年金领取、寿险保障、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领域不可或缺。但个人养老账户完全积累的在职期,精算中性,个人认为更多意义在于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协调发展,在于促进养老替代率的稳定。

    秉文教授还强调,“权益资本”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不同于银行储蓄养老的“债务资本”。还应该加上“商业养老保险”债务资本才对。联想起他在近年论坛上提起的“艾伦条件分析”,以及账户制、投资积累等,对比之前产品与账户、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精算平衡等论述,已经有了根本性变化。

    如此,就学者而言,作为原中国保监会特别重大决策顾问,秉文教授实际上从学者身份,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做了盖棺定论式的总结。

    需要强调和指出的是,昨日发言,秉文教授依然提出“多层次”向“多支柱”过渡,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是共识。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康庄大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一样,层次在于大厦基座的社会保障兜底和法定全民基本养老先收现付和共济共享,补充层在于政府财税对劳动者主体的养老福利社会保障的补充,具有公共性的制度安排,补充层的前提,是参加法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是“三支柱”独立化发展和“另起炉灶”。商业层则完善是个性化、市场化美好生活需要的商业供给。这是中国特色,中外不同。

    ……

    引申一个问题是,会后与原零点咨询副总裁、现立信数据研究院院长、中国社会学会方法研究会理事吴垠教授的讨论共识,针对“政策性试点”,即“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今后应该将配套“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进去,“封装打包模块化”,健全试点政策制度保障。通过PDCA循环,“以评促建”。

    独立第三方评价,有别于“自己评自己”,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发挥第三方客观公正专业立场,做到《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件要求的“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进而完善优化。不是讳莫如深,或是“专属”或不同行业反复试点。

    “狠斗私自一闪念”,需要配套机制保障。

    这是试点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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