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之前的文章《养老金新政鼓励合法免税,用不用就看你啦!》一文中,我已经提到了,研究了11年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正式落地了!
今年5月1日开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就将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为一年。
在政策红利支持之下,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部分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再缴税,相当于起到一定的减税效果。
税延养老金可以起到一定的减税效果不过直到现在,真正的税延型养老产品仍未推出,因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一直在酝酿之中,各大险企正在翘首以待。
就在前天,银保监会终于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令税延养老保险有据可依。
管理办法到底说了些啥?
浮生君不准备讲条条款款,先简单地把一些要点给大家说一下:
要点1:有较高的准入门槛
税延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政策红利的类型产品,和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肯定不能阿猫阿狗都能来做。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而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是人民币2亿元。这意味着会有一批保险公司暂时不具备进入税延养老市场的资格。
税延养老保险对注册资本有极高要求要点2:偿付能力有要求
除了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以外,其他保险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而监管对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是不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因此想玩税延养老保险的公司要求也是更高了。对保险公司的安全性要求更高,150%的偿付能力意味着其偿付能力必须达到A类。
要点3:税延型保险产品具备转换的灵活性
税延养老保险细分为了三类、四款产品,收益确定型(A类)、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其中B类又可以分为B1款(按月结算)和B2款(按季度结算)。
三类、四款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给税延养老保险赋予了灵活转换的功能,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以在A、B1、B2、C类保险产品之间自由进行转换,而且不限制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还是跨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转换。
要点4:严禁夸大收益
传统年金保险销售时,任意一款产品都会分高(6%)、中(4.5%)、低档(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向投保人进行利益演示,由于中、高档收益是不保证的,如果业务员阐述不专业的话,容易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造成后期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管理暂行办法要求B类保险产品只能分两档进行利益演示,一档是保证收益,一档利率演示上限是4.5%,相当于传统保险产品利益演示中的中档收益,不得用高档收益进行演示。
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C类保险产品时,禁止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由于C类保险产品收益浮动、无保底收益,风险相对来说比A、B类保险产品要大,因此限制超过55周岁的人购买。
要点5:会有手续费产生
在管理暂行办法中,允许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
这就类似于你购买公募基金,你花了多少钱购买,不代表你就有多少钱进行投资,你是需要支付手续费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同样如此:
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1%。
资产管理费仅对C类产品收取,收取比例不超过1%。
在要点3里我们提到,A、B1、B2、C类保险产品之间可以自由进行转换,这里就要说到产品转换费。同公司内产品转换,转换费收取比例不超过0.5%。如果跨公司转换产品,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A类税延保险产品手续费示例因此,虽然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你自由进行产品转换,但其实你在选定产品后不再进行产品转换,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转换的次数越多,利益损失越大。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暂行办法对手续费的措辞是“可”向投保人收取,并未强制要求收取。因此,各家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出来之后,是否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都会收取,以及收取比例是多少,都值得进一步关注。
现在税延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出来以后,意味着税延产品即将真正落地啦!减税的大实惠也将真正来临!
不过,我国税延险政策才刚起步,减税效果还有待提升。在国内7级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延险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会远大于低收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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