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说清婚姻家庭矛盾根源及解决良方的好文。
婚姻中会产生剩余价值,只是被共同财产制所掩盖。这是婚姻法隐藏的一项含义。
剩余价值的秘密
在代理离婚诉讼案的工作中,我接触了大量男性和女性来访者,两个群体的诉求有明显差别。男性来访者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而相當多的女性来访者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到更多财产。
也许人们会说,那肯定是男性出轨多,他们才不好意思提,女性才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然而,有趣的是,在女性出轨的情况下,男性也很少提出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诉求。
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带着这个疑问,我又注意到女性在离婚时总是会提到她们对家庭的无偿付出。
婚姻法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吗?这也是网络上大多女性的声音——没错!法律就是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但这种说法很容易就遭到反击了。丈夫虽然没有给妻子发工资,但他赚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所有,一人一半啊。这只是夫妻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产生的家庭收益不分你我。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是对家务劳动价值最大的承认。怎么就说法律不承认了呢?
他们甚至搬出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你们看,即使双方约定了财产AA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获得对方创造的财富,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要求补偿。不管怎样,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是被充分认可的。
这个反驳直击要害,难以辩驳。
那么多女性客户嚷着要丈夫净身出户,我自然也要敲醒她们:打仗都拿不到的东西,你想在谈判桌上争取到?别做梦了!同时,我也不自觉地代入离婚的角色中。我想,换作我的话,我会不会净身出户?恰巧,好几位律师同行在离婚时都是净身出户。其中一位连结了三次婚,两次净身出户。他们离婚后没几年就恢复元气,业绩仍然蒸蒸日上。
此时,我意识到离婚时净身出户不会对律师伤筋动骨,相反,陷入无休止的离婚诉讼中才会损失惨重。律师是靠技能、靠口碑吃饭的,而且越老越吃香。年轻时花5年积累的财富,可能比不上后续2年积累的多。净身出户又如何?马上就赚回来了。
此时,我终于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婚姻里的个人要取得这样的无形资产,并不仅仅依赖自身的努力,还需要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正因为配偶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劳务,才能让另一方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在一起离婚案例中,原本是外企销售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小丽,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她回归家庭做了全职太太后,丧偶式的育儿不仅让她损失了职业发展的黄金4年,也让自己的职业能力停滞不前。正是小丽的这些付出让对方没有了后顾之忧,成就了一番事业。然而离婚时,对方的无形资产原本有她的功劳,却被对方无偿独占了。
至此,婚姻中剩余价值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
产业中,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
婚姻中,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无形资产。
产业中的剩余价值本来是工人劳动的产物,应归工人所有,却被资本家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无偿独占,这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发财致富的秘密。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但在离婚后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形资产的秘密。
这才是法律并未完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证据。
这也是为何女性离婚时往往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原因之一。一方面,不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部分剩余价值,有能力持续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尤其是家庭主妇,离婚后没有创造财富的能力,就指望着眼前的财产过日子,自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了。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无处不在,只是职业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罢了。如果男性专职从事家务劳动,女性全身心投入事业中,剩余价值同样会被女性独占。剩余价值,针对的是家庭分工,而非性别。
剩余价值的成因
剩余价值的成因有两个。一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文化;二是离婚时没有赡养费。
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价值内核更是希望女性走向经济独立,实现从家庭到职场的蜕变。法律并没有强迫夫妻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女性多是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是上千年来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惯性导致。这不仅与现代男女平等的价值观相悖,而且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观冲突。
在这种传统文化惯性下,一部分女性甘愿全职从事家务,并坐享丈夫所创造的财富;另一部分女性虽仍在职场,但丈夫及其长辈仍沉醉于这种封建文化思想中,在家做甩手掌柜。丧偶式育儿已经把职场女性压得喘不过气来,因家务分担不均而引发的离婚案也不少。这又往往被归结为“因生活琐事”而离婚。当然,随着男女平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也有不少男性开始分担家务、共同育儿。这应该是喜闻乐见的,也是现代男性的榜样。
离婚时没有赡养费,导致了生育和家务付出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剩余价值归一方所有也就成了必然结果。同样是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法国,则制定了“离婚赡养费”的规定。虽然其理论基础不是剩余价值,目的是平衡因离婚导致的夫妻双方生活条件的差异,却起到了一定的平衡剩余价值的作用。
如果我国婚姻法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离婚赡养费制度,也许能缓和因生育和家务付出不公而带来的诸多矛盾。无论夫妻间采用何种家庭分工,在离婚时长期进行家务劳动的一方都能得到法律保障。
剩余价值的破解
提出剩余价值的概念,并非要挑唆男女关系,而是希望男女双方都能深刻地认识到:让一方承担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让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这种夫妻关系,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阿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结婚前,她和丈夫都从事校外培训行业,但各自的资源不在同一城市。由于感情需求,阿慧接受了异地恋并最终结婚了。她一直都坚持等事业走上正轨后再生孩子,但丈夫却因为家里的压力急着生。在此期间,阿慧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想打胎,但医生说打胎可能会导致她失去生育能力,这让阿慧十分纠结。如果把孩子生下来,就要到丈夫的城市生活育儿,事业很难从头再来。实际上,很多夫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远比这个例子复杂、揪心。
传统的中国家庭文化,要求女性回归家庭,男性在外拼搏事业,形成依赖型婚姻。现代婚姻制度要求男女平等,都要靠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杜绝依附型婚姻、敛财型婚姻。这必然把女性从家庭拉到社会竞争之中。如今,很多都市女性早已意识到了这一点,而部分男性却还未转变意识。他们要求职场女性不仅要赚钱,还要顾家。最终,职场女性就在现代婚姻制度和传统家庭文化的夹缝中生存,迟迟不敢步入婚姻,又或者被压垮后选择逃出婚姻这座围城。
见过了那么多离婚案,我认为平等健康的夫妻关系应该是:
對外,鼓励双方都充分参与社会竞争,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不仅会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等附属品,还会带来自我认可和外部认可,满足内在的精神追求;
对内,应鼓励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双方才会更加体谅对方,才会容易产生共情,关系才能持久。
目前,我们社会中的一部分夫妻却不是这样。丈夫在外面累死累活,把赚到的微薄收入还了房贷后,是没法请保姆的。不工作的妻子,会对丈夫有诸多不满,甚至拿别人的丈夫来比较。诸如,你整天在外面忙,也不做家务,也没见你赚钱。看看邻居家的谁谁谁,多有本事。这就导致丈夫想逃离家里,假装在加班,实际上是在打游戏、在打麻将、在胡吃海塞。
丈夫呢?没参与家务,也没法理解妻子育儿的不易,回到家做甩手掌柜,甚至“诈尸式育儿”,抱怨妻子做得不够好,觉得妻子靠他养着,还不好好伺候他全家。一百件类似的生活琐事,终会把妻子压垮。
这种家庭分工是互害型的。
剩余价值产生的内因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劳动。消除剩余价值最好的办法是夫妻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钟点工分担家务,释放出夫妻的时间,以便投入自己的事业中。
当家政行业发达了,家务劳动市场价格也就趋于稳定,家庭分工就会转化为社会分工,这能帮助更多的人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究竟给他人当保姆,还是在自己家当“保姆”,还是从事其他社会分工,自有理性判断。
(摘自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
论文来源:《现代阅读》 202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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