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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打卡04

法考主观题打卡04

作者: 路千里 | 来源:发表于2022-11-22 16:08 被阅读0次

刑法丨案例三

1. 强制猥亵、侮辱罪,孙某不成立共犯。一方面,孙某明知赵某正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但未参与赵某的行动,未提供任何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联系作用,故不能将赵某的该行为归属于孙某;另一方面,赵某孙某虽构成盗窃罪共犯,但孙某未实施任何致使甲女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故对赵某的行为不负有阻止义务,而且孙某与甲没有特定照顾、照看关系,即赵某没有保护甲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方式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2. 赵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从孙某银行卡转钱到孙某微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孙某未产生实际损失;但通过微信转给自己账户的行为,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利用微信账户本身转移财产性利益,属于违反他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而非利用李某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也不符合其他信用卡诈骗方式,成立盗窃罪。

3. 盗窃罪。赵某殴打孙某致其昏迷时,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也并非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和事后转化的抢劫罪。赵某出于其他目的对孙某施以暴力,在其昏迷后取走财物,不符合“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构成要素,但昏迷后手机仍归孙某占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行转移财产占有,成立盗窃罪。

4. 犯罪中止。刑法禁止贩卖毒品,是防止将毒品实际交易给他人的结果。因此行为人只要将毒品交易给他人,无论是否取得价款,都成立既遂。而赵某商量好价钱与交易地点后,并未实际交易,也不存在客观、不可抗因素阻止其交付毒品,因此自动放弃贩卖毒品并销毁,自动防止贩卖毒品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丨案例四

1、 刘某: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任某: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

(1)刘某、任某二人为种植沉香,擅自砍伐国有森林,其行为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盗伐林木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两人为种植沉香,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边,表明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成立盗伐林木罪,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观点二认为,盗伐林木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法条,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森林资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国家、集体、他人对生长中林木的所有权,就可以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刘某、任某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2)公安局侦查人员王某以50万元装修费,对刘某提出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免除王某债务,构成行贿罪。

(3)刘某为逃避装修债务,谎称王某混黑社会,暗示王某可能施加恶害给钟某,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免除20万债务,构成诈骗罪既遂。当然,刘某也向钟某暗示自己可以对王某施加影响以实现恶害,使钟某产生恐惧心理免除债务,成立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刘某对王某谎称装修花费120万,并收下其10万元,属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成立诈骗罪。

(5)刘某与任某为抗拒抓捕,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暴力,阻碍其依法履行职务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共犯。两人将赵某打成轻伤,成立故意伤害罪共犯,尽管不能查明轻伤由谁的行为导致,但按照部分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应将其归属于两人,两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6)刘某将任某打成轻伤,客观上具有阻止其伤害或妨害公务行为的性质,但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属于偶然防卫,其行为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观点一,按照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志不要说),客观上起到了阻止法益侵害的效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观点二,按照行为无价值论(防卫意志必要说),刘某以故意伤害实施伤害行为,没有造成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侵害结果,成立故意伤害未遂,与针对郑某的故意伤害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2、王某:受贿罪

(1)王某碍于情面,发现林木被砍伐而未处理,没有实施故意包庇行为使其不受追究,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2)公安局侦查人员王某以50万元装修费,对刘某提出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对受贿数额的认定,若认为达成装修100万元标准时已既遂,则王某受贿数额50万元,事后因受刘某欺骗交付10万元,不影响犯罪数额;若认为应以实际支付装修款时为既遂,则应当支付120万而实际支付60万,受贿数额60万元,均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2、 龚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洪某:盗窃罪

观点1认为,龚某、赵某未实际控制沉香,构成盗窃罪未遂。洪某被发现后立即逃跑,没有对龚某的行为提供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作用,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龚某为控制沉香,以揭发犯罪行为相威胁,使刘某、任某陷入恐惧而免除了其财产返还义务,构成敲诈勒索罪。龚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转化,由盗窃罪转为敲诈勒索罪,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观点2认为,两人已实际控制沉香,成立盗窃罪既遂共犯。龚某成立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但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择一重处罚。

(4)赵某、郑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针对妨害公务和故意伤害行为,两人进行反击,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即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刘某重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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