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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马非马问题到集合论基础(一)

从白马非马问题到集合论基础(一)

作者: 东方胖 | 来源:发表于2022-01-08 23:41 被阅读0次

    白马非马问题

    白马非马命题来自先秦公孙龙的《白马非马》
    原文: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曰:“未可。”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是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简单分析一下这篇著名的白马非马的文章的要点。

    • 首先,公孙龙抛出白马非马的论点。
      他的理由是,马是“命形”的,白马是“命色”的,所以白马非马。用我们的话大概就是说,白马有颜色,马没有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
    • 辨者说,当我们说这里有一匹白马,也就可以说这里有一匹马。怎么能说白马非马呢?
      公孙龙观点,如果说有白马就是有马,那么我们显然不能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有马不能说有黄马,说明黄马不是马,既然黄马不是马,而说有白马就是有马,这矛盾了。

    简要提炼一下用

    • 已知黄马,黑马都是马,但黄马、黑马不是白马,如果白马是马,那么既然黄马、黑马不是白马,那么黄马、黑马也不是马,矛盾。
      看起来有点道理。

    公孙龙当年以白马非马的命题辩赢稷下学宫。今天来看,实际上也没那么玄乎。其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词汇的界定,是非的含义在古时含糊不清,故被钻了空子。

    我们完全可以用集合论的语言描述一下公孙龙的核心论点。

    • 白马不是马,这里的是等于数学符号 =
    • 白马是马,即文中说的,有白马不可谓无马,故白马不可谓非马。这里的"是"等于数学符号 \in, 非对应 \notin

    以上论点翻译成集合论就是,马是一个集合,白马是集合的一个对象,所以白马不是马,因为白马不是集合。
    反驳方:那么我们说这里有一匹白马,也能说这里有一匹马,这说明白马属于马。

    有了集合论,白马非马的命题就很明晰了,首先马可以当成一个由各种颜色的所有马组成的一个集合。白马是其中一个对象。当年输给公孙龙的辨者大概自己混淆了是与属于的概念,或者没有意识到这里有根本的区别,故而没有坚持用“属于”观坚守立场。
    从集合论出发,再看白马非马:

    白马不属于马,这个命题是不对的;
    白马属于马,这个命题是对的;
    白马=马,这个命题不对;
    白马\neq马,这个命题是对的。

    集合论基础

    什么是集合

    我们可以看到沿着白马非马的论题继续深入,很有可能发展出一套古典的集合论,但是中国随后进入了大一统的专制治乱循环,几乎与逻辑学绝缘,再无突破,现代集合论是到了十九世纪由康托奠基的。

    集合可以粗略地定义为一堆对象无序地凑在一起构成的东西,这是一个抽象概念,恰如马实则是人类头脑中的一个概念,当一匹具体的马出现在人们眼中时,它是集合里一个具体的对象。
    集合不关心对象之间是怎么堆叠的,反正在概念上,“在一起”就行了。

    具体的马称为“对象”,视为集合的一个成员。当我们思考问题时,几乎可以把任意具体的东西“放在一起”构成一个“集合”。

    如果一个对象 x 被我们“放进”一个集合 A 中,我们就说 x \in A, 否则,就说 x \notin A

    这个定义基本可以解决“白马非马”这种日常争端了,但对于数学还不够。
    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回答:

    • 一些苹果和世界上所有的马二者有什么不同?
    • 什么东西才能“放”到我们头脑中的那个集合里?
    • 北方人和南方人两个“集合”能不能合并在一起,怎么合并?能否从中选出一些具有某种特征的对象组成另一个集合——这事关集合内部运算的定义
    集合的公理化定义

    公理1. 集合是对象。 即如果 A 是一个集合,那么 A 也是一个对象。
    对象是不是集合,一般来说,不把一般的对象,比如自然数 1 , 2, 3, ... 看成是一个集合。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看法是,将 0 看成是 ∅,1看成 {0}, 2 等价于
    {0,1,2} , 3 看成是 {0 1 2}

    相同的集合
    集合对于对象的次序无关紧要,如何定义两个集合是相同的,直观地看,如果两个集合包含的对象在次序无关的情况下是相同的,那么这两个集合就是相等的。但是这个说法不太“数学”,这个定义在推理中不太好用,我们要有逻辑化,数学化的定义。更进一步,一般我们说集合相等,其元素是互相隶属的,即这个甲集合的元素或对象也是一集合的元素。

    谈谈数学审美。
    数学概念常常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比如大学时代学习的极限理论,它的定义是经典的 \epsilon-\delta 语言,这个定义从牛顿莱布尼兹创立微积分以来,历经欧拉再到拉格朗日,再到柯西,才逐渐成型。期间出现过一些其它的定义,但是它不是好的定义。一个概念的定义的美,一般涉及到定义对于推理的易用性,是否触及到本质,以及形式美感。
    其中,本质的揭示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易用性,如果一个定义在数学逻辑推理中如鱼得水,那么它至少会被经常使用。反之,它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以下对于集合相等的定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的定义里就很明确地建立了一条从直观到数学语言转化的桥梁。

    定义集合相等, 两个集合A, B是相等的 A = B,当且仅当 A 的每个元素都是 B 的元素,并且 B 的每个元素都是 A 的元素。
    即 , 对 \forall x \in A , x \in B , 且 \forall y \in B ,有 y \in A

    相等的概念的自反,传递和对称的。
    也就是:

    • A = B, 则 B = A
    • 对每个集合 A, A = A
    • A = B , B = C, 则 A = C

    集合的公理化定义将会回答哪些东西是集合,哪些不是,类似于自然数的序数公理化的技巧。集合也可以从一个空集开始。

    公理 2. 存在一个空集 \emptyset ,它是集合。它不含任何元素。也就是说对任意的 x, x \notin \emptyset.

    公理 3. 如果 x 是一个对象,那么存在集合 \{ {x} \}, 它 的唯一元素也是 x; 二元集情形,如果 x, y 是对象,那么存在唯一的集合 \{{x}, {y}\} .
    公理3 是关于集合怎么从空集进行进一步的扩充, 由于承认了空集的存在,如果任何对象的单元集存在,公理 1说集合是对象,那么我们可以据此构造一个这样的集合 \{\emptyset\} , 承认二元集合存在,\emptyset 不是 \{\emptyset\} ,因而可以构造二元集 \{\emptyset,\{\emptyset\}\}.

    对每个 元素 x 构成的单元集 \{ {x} \},它是惟一的, 假设还有一个x 生成的单元集 A, 由于 {x} \in A, 且 {x} \in \{ {x}\} , 故由集合相等的定义, A=\{x \}
    x, y 构成的二元集合\{ {x},{y}\} , 也是唯一的,二元集的一个特别情况: \{{x},{x}\} = \{ {x} \} 实际上包含了单元集公理。

    公理2-3可以构造一些集合: \{\emptyset\}, \{1, \{2,3\}\}, 可否不断地针对 n \geq 3的情形定义下去.
    问题: 公理4是不是三元集,四元集,... ,? 当然可以一直构造下去。如果这么搞的话,就显得太笨拙了。老子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公理 3 可以比喻成从无到有,从一到二,如果要有一个”三生万物“的公理帮助我们任意扩充集合大小,那么显然不需要啰嗦地继续构造叁元集。

    这样的公理就是并集公理无穷公理

    公理4 (并集公理) 两个集合 A, B, 存在它们的并集,A \cup B, 其元素由属于 A 或属于B 的一切元素组成。
    并集公理使得我们可以构造大量的集合。

    对于并集公理和二元集公理,我们可以构造一些很大的集合。设 自然数 n \geq 1 是任意的一个自然数, 那么由二元集公理我们知道存在集合 \{2{n}-1, 2{n} \}, {n} \in \mathbb{N} , 对这组集合依次利用并集公理合成一个集合,由于内部的元素两两不同,它将会包含 2{n}个元素

    问题: 是否可以利用并集公理构造无限大的集合?如果以上的重复取并集被严格定义的话,似乎是可以的。但是好像还得说点什么,从公理1-4,我们完成了“无到有,一到二,二到很多”的过程,但是“三生万物”——我们把道德经里的万物看成是无穷的话——还缺少一座桥梁。

    公理5 (无穷公理) 存在一个集合 \mathbb{N} , 它包含空集 \emptyset, 并且如果 {x}\mathbb{N} 的成员,那么 {x} \cup \{{x}\} 也是 \mathbb{N} 的成员
    这个无穷公理可以看成是 自然数集从基数角度的定义,Peano 有关于自然数五条公理的序数定义,其中地归纳原理与无穷公理有一定的对应和联系——这是一座架向无穷的大桥。

    无穷公理直接承认了无穷集合 \mathbb{N} 的存在。

    现实的物理世界到底是无限还是有限的还是一个未知领域,在数学殿堂里,集合论的公理体系,隐晦地承认了无穷的事实。

    自然数集合能否提取一个奇数集合。我们一般的直觉这个是显然可以做到的,如 \{{1}, {2}, {3}, ... , {2}{k} + {1}, ..., \} \subseteq \mathbb{N} ,公理 6 叙述的类似是这个事情。

    公理6 (分类公理或分离公理) A 是一个集合,对每个 {x} \in A, 假设 P({x}) 是关于 {x} 的一个性质, 它或真,或假, 那么存在一个集合 {X} = \{ {x} \in A: P({x})成立 \} , 简写成 {X} = \{ {x} \in A: P({x}) \}, 集合 {X}的元素恰好是 A 中使得 P({x}) 成立的 {x}.

    设性质 P({x}) : {x} 除 2 余 1 , {x} \in \mathbb{N}, 那么上面经过性质 P从集合 \mathbb{N} 中分离出来的子集是个奇数集合,公理六是说,这个事实存在,无序证明和推理。

    (未完待续)

    问题:

    • 以上的公理 1-5 是关于如何从无到有,扩大集合的,公理 6 则是“缩小”一个集合,从一个大集合里如何取出子集。
    • 对于一个有限集合,我们可以根据分离公理取它的子集合,再将这些子集合作为对象构成一个所谓的幂集,那么无限集合是否有幂集?
    •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操作是“映射”, 怎么从已有的集合做一些操作,然后将它变成另一个集合?
    • 历史上,关于集合论还有三大悖论,罗素悖论,布拉利-福尔蒂悖论,康托悖论, 以及为了自洽而建立的 ZFC 公理体系是什么?我们怎么理解它?
    • 集合的大小问题。怎么衡量一个集合的多少,对于无限集合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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