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我非常讨厌老东家的制度流程,繁琐至极。然而,随着我对人事工作的深入,也渐渐发现人事制度的完善,对于很多工作的快速执行,非常有帮助。
首先说一下OFFER的作用。当我们确定目标候选人,往往会以邮件形式给其发一份正式的“录用通知”,这是对公司和候选人双向的约束,明确录用意向。这里面有几个注意点,在实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
1、违约风险
通常情况下,候选人回复接OFFER,事后违约放弃入职,公司并不会追究候选人责任。但如果想,且能证明候选人的放弃入职给公司带来损失,其实可以追究。同样,对于公司来说,发出OFFER之后,又变卦不让候选人入职,若候选人能够举证损失,是可以直接控告公司。
2、回复时间和入职时间的约定
一般,公司会在录用通知中约定候选人回复是否接OFFER的时间。这一时间的设置,对公司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接OFFER,公司有权直接放弃该候选人,拒绝让其入职,且不用承担法律风险。此招用于以下情景:如果候选人A未及时回复是否接OFFER(把公司当做备胎,口头接OFFER,书面一直不回复接OFFER),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找到更合适的候选人B,那么公司可以直接拒绝A,选择让B入职,不用承担法律风险。
入职时间的约定。如果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入职,公司有权放弃该候选人,拒绝其以录用通知为由,后期要求入职。
3、详尽约定入职材料
我现在的公司,在发OFFER的时候,附件会跟上“入职材料明细”。也是昨天跟一位HR朋友沟通,才知道入职材料的约定和缺档函的签订,不仅是基于办理入职所需,也可以作为后续操作的准备。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可以予以辞退。“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你懂的。
常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 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3.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或不出示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
4. 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 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 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 在试用期内有欺骗 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9. 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 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11.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
12. 员工缺勤率达到一定比例的;
13. 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14. 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15. 未能通过资格证书考试的;
16. 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
17. 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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