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行政确认办理指南

作者: 919ede84ebc4 | 来源:发表于2017-06-01 21:17 被阅读4次

一、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由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流程

1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三、办理材料

1.基础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应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时效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其他特殊人员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条例》执行。符合条件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2)现役女军人(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在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并享受相关服务。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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