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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读《两般秋雨盫随笔》卷八979:讳(1)

注读《两般秋雨盫随笔》卷八979:讳(1)

作者: 酿酒匠 | 来源:发表于2024-06-22 16:37 被阅读0次

国讳,公法也;宪讳,私情也。下为上讳,下之尽礼也。上责下讳,上之不情也。宋田登作郡,自讳其名,人有触之者,即怒。于是举州皆讳灯为火。上元放花灯,吏人遂书榜揭于闹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试注〕

1、国讳:规避国君的名讳。专制时代,临文书写遇有皇帝的名字,每每有所避讳,有时缺笔,有时则以他字代替。也作“公讳”。

2、宪讳:又称“官讳”。古代指下属官员不得直称上级长官的名讳。流行于封建官场。宪讳多出自长官的妄自尊大和下官的拍马逢迎,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因下属官员对上司长官称“大宪”“宪台”而对他们的名字避讳,所以称“宪讳”。

3、田登作郡:名登,字升之。北宋宋徽宗时人。曾为集贤殿编修,政和年间知南京(今河南商丘,当时也称应天府,下附王瑞来文中南京皆是今商丘),宣和年间知河中府等。

王瑞来《立心立命: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随笔·层累生成的“只许州官放火”》:

俗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人尽皆知。

百度百科解释这一俗语说:“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形容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而人民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为,反而严格要求别人或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

在这一解释之前,百度百科还讲述了一段典故:

北宋时,常州的太守名叫田登,为人专制蛮横,因为他的名字里有个“登”字,所以不许州内的百姓在谈话时说到任何一个与“登”字同音的字。于是,只要是与“登”字同音的,都要其他字来代替。谁要是触犯了他这个忌讳,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长官”的罪名,重则判刑,轻则挨板子。不少吏卒因为说到与“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即将到来。依照以往的惯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点三天花灯表示庆祝。州府衙门要提前贴出告示,让老百姓到时候前来观灯。可是这次,却让出告示的官员感到左右为难。怎么写呢?用上“灯”字,要触犯太守;不用“灯”字,意思又表达不明白。想了好久,写告示的小官员只能把“灯”字改成“火”字。这样,告示上就写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告示贴出后,老百姓看了都惊吵喧闹起来。尤其是一些外地来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还真的以为官府要在城里放三天火呢!大家纷纷收拾行李,争相离开这是非之地。当地的老百姓,平时对于田登的专制蛮横无理已经是非常不满,这次看了官府贴出的这张告示,更是气愤万分,忿忿地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什么世道!”

百度百科这段不短的文字讲得绘声绘色。其实,这是从陆游一段很短的文字演绎铺叙而来的。

百度百科也引述了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关于这一典故的记载:“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比较《老学庵笔记》的记载,可以看出百度百科在铺叙时又添加了不少原本没有的事实。

从陆游的记载看,这个田登的确很霸道。不过,陆游的记载也有许多事实不明之处。比如这个田登是在何时何处担任知州,这件事的后续发展又如何,等等。陆游并不清楚详细的事实,可见这一记载也是来自播于人口的道听途说。

其实,关于这一“放火”事件,可以找到比陆游更早的记载。

南宋初期流寓到南方的庄绰在《鸡肋编》卷中记载:

世有自讳其名者,如田登在至和间为南宫留守,上元有司举故事呈禀,乃判状云:“依例放火三日。”坐此为言者所攻而罢。

由这一记载可知,田登是在北宋仁宗至和年间(1054—1056)在南京应天府担任相当于知州的留守。据这一记载讲,田登是“自讳其名”,不愿意直书己名而写成“放火”。

农历正月元宵节期间燃点花灯供人游赏的习俗由来已久,这一活动至少到明代为止都称作“放灯”。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就载有《元夕放灯》一条。故而“自讳其名”的田登将“放灯”写成“放火”。大约田登作如是想,灯火,灯火,灯即火也,易之亦无妨。不过,写成“放火”,就成了纵火,就成了“杀人放火受招安”的恶行之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鸡肋编》的记载中并没有像陆游所说的田登“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的恶行。并且,也没有提到“举州皆谓灯为火”的事实。不过,却有“坐此为言者所攻而罢”的后续事实,就是说田登遭到台谏的弹劾而丢了官。

那么,与《老学庵笔记》有出入的《鸡肋编》的记载,是不是更为可信呢?还需要有史料实证。

除了《鸡肋编》,这一“放火”事件,还真的能寻觅到其他记载。北宋宰相蔡京的儿子蔡绦所撰《铁围山丛谈》卷四载:

又有田殿撰升之登者,名家,亦贤者也,绵历中外。一日,为留守南都,时群下每以其名“登”故,避为“火”。忽遇上元,于是榜于通衢:“奉台旨,民间依例放火三日。”遂皆被白简。至今遗士大夫谈柄,不可不知。

这是比《鸡肋编》还早的记载。这条记载,不仅与《鸡肋编》适成旁证,还披露了新的事实。

从这一记载看,职为集贤殿修撰的田登出身官宦世家,并且是个人品不错的人。并没有“自讳其名”的行为,而“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和“举州皆谓灯为火”云云,更是事实无根,捕风捉影。不过,“依例放火三日”的告示,则为属实。

然而,仔细阅读这段记载,由“群下每以其名‘登’故,避为‘火’”一句可知,避长官名讳,以灯为火,并且在上元节张贴“放火”告示的,都是媚上的下属行为,将“只许州官放火”的罪名扣在田登头上,实在是冤枉。

《鸡肋编》记载田登在仁宗至和年间为南京留守的时间当误。承友人见教,田登担任南京留守的事迹还见于王明清的《挥麈余话》卷二所载,具录如下:

宋道方毅叔以医名天下,居南京。然不肯赴请,病者扶携以就求脉。政和初,田登守郡,母病危甚,呼之不至。登怒云:“使吾母死,亦以忧去。杀此人,不过斥责。”即遣人禽至廷下,荷之云:“三日之内不痊,则吾当诛汝以徇众。”毅叔曰:“容为诊之。”既而曰:“尚可活。”处以丹剂,遂愈。田喜甚,云:“吾一时相困辱,然岂可不刷前耻乎?”用太守之车,从妓乐,酬以千缗,俾群卒负于前,增以彩酿,导引还其家。旬日后,田母病复作,呼之,则全家遁去,田母遂殂。盖其疾先已在膏肓,宋姑以良药缓其死耳。

田登知南都。一日词状,忽二人扶一癃老之人至庭下,自云:“平日善为盗。某年日某处火烧若干家,即某为之。假此为奸,至于杀人。或有获者,皆冤也。前后皆百余所,未尝败露。后来所积既多,因而成家,遂不复出。所扶之人,即其孙也。今年逾八十,自陈于垂死之际,欲得后人知之而已。”登大惊愕,命左右缚之,则已殂矣。

这两段记载,对田登来说,都是负面事迹。传闻之辞,须做分析,方可用之褒贬。但这两条史料对确认田登任官的地点与时间具有重要的佐证价值。

王明清在上述两则记载之后,都注明来自“程可久云”。可久为程迥之字。程迥,《宋史》卷四三七有传。据《宋史》本传,程迥就是南京应天府人。靖康之乱,举家南迁,三十多年后,登孝宗隆兴元年进士第。由这样的经历看,程迥虽为南京人,但在田登担任南京留守时,年纪尚幼,当是闻自长辈所言。对田登如何评价,另当别论,但通过程迥这个间接当事人的叙述,可以坐实的是,田登担任南京留守当无疑问,并且是在徽宗政和年间。这就说明《鸡肋编》所云“至和间”不确。“至和”当为“政和”之误。两个时代的时间差出将近七十年。

当然,田登为人或亦有可议之处。在从南京留守任上罢黜之后,田登又曾被重新起用,然而,嗣后又再次因事被罢免。这次罢免见于《宋会要辑稿 · 职官六九》记载:

(宣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新知河中府田登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以言者论其守郡轻脱,人所嗤鄙故也。

政宣年间,也正是《铁围山丛谈》作者蔡绦生活的时代。因此,《铁围山丛谈》关于田登“放火”事件的记载,最为可信。其次是南宋初年成书的《鸡肋编》的记载,于事实已有一定程度的偏离,把下属的行为说成了是田登的行为。晚出的陆游《老学庵笔记》记载此事,则开始变形,与事实大相径庭。而绘声绘色描述此事的百度百科,则近乎小说家言了。

顾颉刚先生所言“古史是层累地造成的”,田登“放火”,亦为一证也。影像愈到后来愈清晰,故事愈到后来愈生动,然而,偏离事实亦愈远。

千秋万世,田登从此被恶名。从士大夫间口耳相传,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俗语的形成,田登百口莫辩。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七十七回也用了这句俗语:“可是你‘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偶说一句妨碍的话,就说不吉利。”

解析放火事件,除了历史学的思考之外,还可以看到的是,世间恶事,多出于帮凶。上边一盏幽灯,下边一片火海。

不过,话说回来,因放火事件而形成的俗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不仅成为后世无助的百姓发泄怨忿的现成话,也让田登千古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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