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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六大热点解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六大热点解析

作者: lawyer2012 | 来源:发表于2021-02-28 18:34 被阅读0次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对原有刑事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适用社会的发展增加了很多重要罪名,现就该修正案的要点进行简单解析。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在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

    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范围下调条款是本次修正热点之一,引起了广泛讨论,基于司法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参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暴力犯罪不在少数,原有的刑事法律下,由于未满14周岁,从而得以免除刑事处罚,很难起到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本次的修改可以通过刑罚的震慑作用,达到教育并降低低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几率。但该条款的适用的前提是“特别情形、特定程序”之下,即: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行为;犯罪情节恶劣;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者应同时具备。

    注:同样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二、增加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

    针对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热点社会问题,在《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呼应,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出现过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互殴引发事故的情况。该条款对此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责任,有望更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冒名顶替入刑

    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一热点社会,为保障社会正义、教育公平,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投资”旗号,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条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对于非法讨债问题,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入刑

    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六、英烈名誉、荣誉不可侵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增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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