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岗位,灵活决定薪金水平,员工之间也不会因薪水的差异而产生矛盾,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薪酬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自由意志协商的结果,只要双方公平自愿、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
但是,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用人单位就此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认定违法。因其处罚结果与员工行为不能相当,不符合公平原则,更违反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当然,可以依照公司规定,适当给予员工较轻的惩罚,比如警告或者调低当月绩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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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看,也有法院认为,只要公司制定薪酬保密规定,即是违法。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报劳动报酬。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无以凭借。
无锡中院认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XX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所谓“薪酬保密”,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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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请参考之前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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