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
日本是当今世界信托业发展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我们国家信托发展也有很多相类似的地方,本期我们就来讲讲信托在日本那些事儿。
1 20世纪前期信托在日本
信托制度在日本,要从明治维新后期开始说起,那个时期,大量优秀的制度被引进,这其中就包括信托制度,由于日本这个国家的民族特性,信托在日本得到了良好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尤其是法律在信托业经营中的规范作用。
1906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信托公司,此后日本全国各地兴起了创办信托公司的热潮,当时对信托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信托业务有贷款、房地产,范围非常广泛,甚至有一些信托公司打着信托的幌子进行欺诈。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为了明确信托概念,推动健康发展信托,1922年日本颁布《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一般称之为信托两法。后来又陆续公布了不少关于信托的法规,如《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及其《施行规则》、《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业实施审批制,政府在颁发牌照的时候也遵循着从严筛选的原则,最后小的信托公司被迫暂停或者说停业。
这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极其相似的地方。
二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使日本的信托公司难以吸收长期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绕过《信托业法》关于信托公司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转化为信托银行,同时依据《兼营法》照样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被严格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经营。在业务比重上以信托业务为主,占80%左右。
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时期,信托被赋予长期金融职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使日本进入信托的“大众化时代”。
1950年后,日本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也使国内信托业逐渐集中在为数有限的几家信托银行手中,并因近年的不断兼并而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对信托业的监管则由大藏省集中进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检查和防止对整个经济产生任何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2 二战后信托在日本
为了重建战后混乱的金融制度,1954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所谓的信托专营方针,从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中把信托部门剥离出来,归到了信托银行旗下,最后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就变成了7家信托银行,加上大和银行,一共有8家。
随后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信托银行以贷款业务为核心,从中产阶层募集长期资金,同时向基础产业提供长期信贷资金,作为这样一种金融机构确立了其持续发展的模式。
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外资银行以及国内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希望能够参与信托业务,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的步伐。
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成立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
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
上面提到的信托合同代理店是个什么鬼呢?
信托合同代理店受信托公司委托、从事代理店业务,并在委托人信托公司的审查和监督下开展业务。当它给顾客造成损失的时候,由委托人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信托合同代理店处于委托人信托公司的监督之下,所以只要在监管当局那里备案就可以营业了。多数的代理店是以地区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在日本即使是大些的信托银行业只有几十家经办的店铺,信托合同建立以后,信托银行以代理店的形式作为自身业务不断扩大了范围。
是不是听起来很时髦?虽然中国是分业经营,但是信托公司可以像日本设立信托合同代理店那样,充分地利用集团内外的渠道资源,从而直接聆听顾客的声音,这听起来有些遥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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