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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永居条例的一些误解和谣言

关于外国人永居条例的一些误解和谣言

作者: 星辰_MoveOn | 来源:发表于2020-03-04 23:12 被阅读0次

司法部2月27日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两天,网友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争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里列出几条误解和谣言,并简单做一下解释吧。

1、结婚即可申请,离婚不丧失;2、有权利没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3、一人永居,全家永居;4、买房不限购;5、不受计生限制;6、无论工作与否均享受社保、医保、义务教育;7、外汇资产转移;8、可反复申请,此举会导致大规模黑人入侵

首先说明一个背景知识:我国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现行办法,是公安部、外交部于2004年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本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办法的修改优化。

其实新老办法之间的区别并不很大,上面所列对新条例的8条谣言和误解,既不属实,又与现行办法变化不大。

1、并非“结婚即可申请,离婚不丧失”,而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这些条件加起来就比较严格,并不容易达到。

而且附加了以下限制或管理条款: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并非“有权利没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并没有什么“超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只是不像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些单位任职会受到限制。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对于“一人永居,全家永居”的限制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4、并非“买房不限购”,外国人在华与中国人是一样的限购政策,这并非是条例中的内容,而是相关部门如各地房产交易中心的规定。

5、“不受计生限制”,这个属实,但中国的计生限制也已基本放开,预计即将完全放开。

6、“无论工作与否均享受社保、医保、义务教育”,社保和医保都是交钱才可以享受的,国人关心的养老保险,即便拿到永居也是需要交满十五年才可享受,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而且对永居外国人收入的高要求,注定使他们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款,总体上是为中国做贡献的。

7、不存在非法的“外汇资产转移”,永居外国人同样受到中国的外汇管理。

8、“可反复申请”,这个就不解释了,申请和批准是两码事,批准权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是否有“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也由相关部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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